山东济宁一审法院判卖车人退一赔三
2014年7月25日,中国消费报A1版以《4S店对新车漆面疑点须自证清白》为题,报道了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女士怀疑其购买的新车喷过漆,4S店拒不承认拒绝赔偿的纠纷,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斯达汽车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原告刘女士38.4万元。 新车漆面有疑点 2014年5月7日,刘女士在安斯达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GFA7140AEAA家用轿车,价格12.8万元。6月26日,刘女士的新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轻微刮擦,到泗水某烤漆店补漆。工作人员在对比车身进行调漆时,问刘女士“是否喷过漆”,刘女士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刘女士才发现车左后叶子板漆面与原车漆面色差十分明显,细看较粗糙,有麻点,和车身其他部位有明显不同,面积约1平方米,打开左后门,叶子板边缘有两处漆斑遗留。 刘女士找安斯达汽车公司交涉,该公司乔经理承认该车喷过漆,但是不知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刘女士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未能与安斯达汽车公司达成一致。2014年6月30日,刘女士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 山东省消协认为,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协召集双方调解,因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山东省消协建议刘女士诉讼维权。2014年8月4日,刘女士起诉至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要求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退款退车并给予3倍赔偿。 法院判退一赔三 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和2014年12月18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女士的代理人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建华表示,经调查,安斯达公司曾于2014年1月28日向案外人王玉书销售过涉案车辆,依据就是该车2014年1月底的PDI检查表(PreDeliveryInspection出厂前检查),PDI检查是汽车销售公司在向购买者(消费者)交付车辆时必经的检测项目,如果该车没有在2014年1月底出售,就不存在该时段的PDI检查。另外,根据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新车因存在进出仓库等短途移动,在交付给购买者时里程表不应当显示为零。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时里程表为零,证明该车存在对里程表进行人为改动的行为。 王玉书出庭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1月通过向安斯达公司交付抵押物权利证书作为担保的方式,从安斯达汽车公司仓库提车后开走了涉案车辆,后因发现该车存在行驶不稳、前部擦刮痕迹等质量问题而退回。 孙建华说,上述证据证明,安斯达汽车公司在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没有如实告知,而是故意隐瞒了该车曾于同年1月份出售给王玉书并经王玉书使用的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被告应退一赔三。 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辩称,被告交付原告车辆完好已经原告验收,不存在原告所述补漆情形,也不存在车公里数为零的情形。2014年1月10日,王玉书曾预定过该车,但王玉书没有交车款,也没有签购车合同,更没有提车,买卖并没有成立,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今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王玉书的事实,已经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被告退一赔三。 安斯达汽车公司不服判决,于3月10日提出上诉。 典型判例助普法 山东省消协秘书长助理兼山东省消协家用汽车投诉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云鹏认为,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有关汽车的投诉日趋增多,发生纠纷后,经营者依靠技术信息优势,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尽管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为家用汽车纠纷处理提供了依据,但由于举证难、鉴定难,消费者维权依旧步履艰难。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规定大件商品六个月内有质量问题由经营者举证,特别是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使消费者有了维权利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售出的事实,且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已经构成欺诈,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这一判决应是新《消法》实施后全国家用汽车“退一赔三”的首例判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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