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买到了伪劣食品 应该怎样索赔?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2015-03-27 13:25:57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当我们具备自身辨别食品优劣的本领,在购买食品时出现过期、变质、破损等问题时,该怎样维权?怎样索赔?这里,记者为你准备了有关依法维权打假的方法和案例。生活中,一旦你碰到了食品安全问题时,将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买食品、药品、保健食品时一定要养成索取并保存发票或者购物凭证的习惯。这种习惯一是有利于个人维权,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必要时可以利用手机现场录像或拍照,当发现购买的商品疑似出现问题时要保留商品或者包装。这些证据对于消费者依法维权十分重要。

  需要向消费者提醒的是,依法维权打假应该是消费者理直气壮的事情。法律上讲的是证据和法律依据,你依法维权,第一讨回了公道,第二震慑了违法企业,第三促进了法治,第四增进了诚信,第五收回了货款还得到了赔偿。可以说,收益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权益,你无意间做了一件社会公益。

  如果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向商家直接投诉和向职能部门举报等,也可以向相关媒体爆料。如果你掌握的证据确凿也有法律依据,在投诉举报无果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维权。《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现行有多种法律法规支持消费者依法索赔。一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适用于虚假广告和欺诈经营行为;另一个是《食品安全法》,主要针对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有悖安全提出的索赔;还有就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过错呢?一般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像所举的案例二中的超市未能向法院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作的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证明其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例一:买“极品香米”诉超市超市被判3倍赔偿

  陕西省西安市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的大米外包装上印有“极品香米”字样。消费者认为该宣传用语涉嫌误导消费,有欺诈嫌疑,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回货款,并给予货款3倍的赔偿。据悉,该判决是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内首次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司法判决。

  西安市消费者孙先生说,之前他在西安市某超市购买大米,发现原先购买的一种“御品香米”,在包装基本没有改变、价格和等级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摇身一变成为了“极品香米”。孙先生认为“极品”两个字误导了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这种大米品质极高。孙先生查阅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将各类大米分为4个等级,没有“极品”的等级划分。孙先生认为“极品香米”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6月19日,孙先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将超市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回货款179.6元,并3倍赔偿。

  7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销售“极品香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直接承担返还货款和相应赔偿责任。

  超市方辩称,他们是商品零售企业,是向供应商采购该品牌香米后直接销售的,商品是合法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他们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审查义务。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这款香米,在包装上标注有“极品香米”字样,小票上也标注“极品香米”,而“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市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014年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孙先生购买大米货款179.6元,并支付给孙先生货款3倍的赔偿金538.8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填平原则对这一部分不法经营者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也不能很好补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标准,对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做斗争增添了巨大的动力。

 [1] [2] 下一页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伪劣食品,索赔,极品香米,过期食品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