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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农夫山泉停产? 微信公众号蜜琪儿遭罚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曾璇 2015-03-30 08: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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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为“蜜琪儿”的微信认证公众号因去年10月发布“农夫山泉停产”谣言,被农夫山泉告上法院。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无锡伊泰莲娜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注册的腾讯微信公众号蜜琪儿(微信号q80024840)内删除《农夫山泉停产,这水我再也不敢喝了!我要买水机》一文,并在该微信号显著位置刊登向农夫山泉道歉的声明,此外,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去年10月22日,认证名为“蜜琪儿”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农夫山泉停产,这水我再也不敢喝了!我要买水机》的微信文章,以图文结合的形式,宣称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污染严重且停产的消息。农夫山泉称,该微信号以严重歪曲事实的方式发布网络信息,造成了消费者对农夫山泉产品和食品安全的恐慌,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的市场声誉,因此将其告上法院。

  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的民事判决书中称,“该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采用大量图片,这些图片来源不清,有些取自《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水质标准的报纸照片,突出“停产”二字;有些图片是破损的、漂浮不明物的所谓“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的照片,同时配以“加油站下架农夫山泉,农夫山泉陷质量门”的文字;有些图片是破损、裸露的输水管照片,同时标上“农夫山泉是这样?那其他水呢?不敢想?!”的文字。这些图片、文字之后,文章又叙述水质污染对人的身体会造成怎样严重损害。上述文章发布后,阅读人数超过10万。”

  法院审理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上事实,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损害的权利,法人的名誉即为法人的商业信誉。损害法人的商业信誉不仅有损法人的社会形象,更重要的是导致其难以实现应有的经济利益。蜜琪儿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农夫山泉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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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夫山泉,停产,微信,公众号,蜜琪儿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