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场所意外受伤四模式可保获赔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张文章 2015-04-03 08:11:16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该委整理了4起消费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这4起涉及意外伤害案处理模式均有所不同,相关部门借助工商消协调解、诉调对接、司法确认、法庭判决等各种渠道促进案件的解决。那么,消费者遭遇意外伤害,应如何索赔?经营者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走好调解程序?记者采访相关法律专家,对这4起典型案例进行评析。

  幼童游乐场受伤工商调解商家赔偿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4年10月29日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反映他家小孩于9月27日到厦门市湖里洛幻王国海洋球池玩耍,捡海洋球时摔倒,头部碰到场馆内的尖锐物体导致受伤送医治疗。

  孩子康复后,受伤部位的头发需移植,李先生与商家交涉,商家只同意支付小孩移植头发的费用,李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家长误工费。

  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查,责令商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一次性赔偿李先生5000元。

  【点评】

  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瀚指出,与其他经营场所管理者相比,作为主要经营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游乐场经营者,应对场所内设备设施的安保情况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受害人是“头部碰到游乐场场馆内的尖锐物体受伤”,显然经营者对其场所内的危险角落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乐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问题,很多商家以为据实赔偿医疗费便了事,受害人再有其他要求便认为是无理取闹或者“狮子大开口”。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医疗费外,经营者还需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导致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器具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导致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这些都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也是双方在处理赔偿数额争议时的参考依据。

  女子拔罐被烧伤诉调对接获赔14.5万

  2014年10月6日,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马巷的消费者洪女士到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的“煌家养生会所”接受足浴拔罐等服务,因技师在拔罐过程中不慎将罐内酒精溢出致使小洪后背和面部多处烧伤,小洪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双方因为赔偿金额争议太大,未能达成协议。

  嘉莲工商所迅速启动工商法院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思明法院莲前法庭共同参与调处。经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赔偿洪女士14.5万元。

  【点评】

  张志瀚指出,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社会纠纷处理机制,作为专门处理诉讼纠纷的法院与其他社会纠纷处理单位相互衔接、配合,共同参与一些特定类型社会纠纷的处理,让纠纷得以及时、妥善解决。

  本案在引入诉调对接机制之前,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其原因在于双方对类似案件法律如何规定、法院如何处理缺乏了解。在诉调对接机制启动后,法院法律专业资源的介入使得本案的障碍迎刃而解,促使双方从理性的角度重新审视各自的诉求,缩小双方意见分歧从而达成调解,有效化解纠纷。

  顾客坐电梯摔伤司法确认保障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3年12月17日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下电梯时因电梯有水,且没有警示标志,导致吴女士在电梯处摔倒并随电梯滑落下去,瘫坐在电梯底部,左胫骨下段骨折、左外踝骨折。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派两名人员陪同吴女士送医院就诊,之后拒不予以处理。

  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受理该起投诉后,立即拨打电话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到该超市现场查看,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5万元整。为了保证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按时履行调解协议,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3月14日邀请湖里法院对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1] [2] 下一页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消费场所,意外受伤,获赔模式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