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星级酒店内卖假LV 判赔96万元
四星级的京泰龙国际大酒店的“商品部”销售假冒LV商品,LV历时两年取证维权,诉到东城法院索赔176万元。日前该案开庭审理时,酒店方称“商品部”是独立法人,卖假货和酒店无关。法院审理后判决,酒店须赔偿LV96万元。 LV代理人称,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工作人员分别于2012年7月和2014年5月,在酒店商品部内购买了标注品牌为“LV”的手提包、皮带、钱包等物品,经鉴定,均系假冒商品。“两年内不断销售假冒商品,可见侵权持续时间长,损害后果严重。”代理人要求,酒店方应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商品,并登报致歉,赔偿LV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176万元。 “这是恶意取证,恶意诉讼。”酒店代理人称,“商品部”实际上是独立法人,即金福汇烟酒超市,该超市和酒店是物业租赁关系,其在临街门脸儿上有4米长的醒目牌匾,在其收银台后半米的墙上也悬挂着营业执照。“LV公司在取证时,规避了这些证据。”代理人还提出,LV公司历时两年取证,实际上自行扩大了损害后果,如果一经发现,立即通知酒店,酒店会立即责令金福汇烟酒超市下架侵权商品。代理人认为,LV公司之所以拖延,就是为了提出高额的索赔金额。 对此,LV代理人反驳说,取证人员入住酒店后,酒店大堂的走廊直接通向“商品部”,没有看到其他字号或牌匾,普通消费者都会认为“商品部”属于酒店自营。而且,购物后,“商品部”的销售人员带着取证人员到酒店总台付款并开具发票,可见,酒店是假冒商品的实际销售人。 “根据相关规定,四星级以上酒店必须具备为宾客统一开具发票的服务。”代理人介绍,只要是在酒店内消费,酒店就必须为客人开发票,但金福汇烟酒超市是独立法人,也可以自主开发票。“有些客人为了方便报销,要求酒店代为收款并开具发票,但酒店并不从中获利。”代理人强调说。 对于“酒店内消费”这一说法,原被告双方有不同看法。LV代理人认为,客人在酒店自主经营的场所消费才是“酒店内消费”,否则酒店代开发票,就违反了税法。酒店方则提出,只要是在酒店里面消费,都算是“酒店内消费”。 此外,酒店代理人还提出,取证人员购买了将近10件商品总共花费不到7000元,这个价格和作为奢侈品的LV完全不符。“凡是能入住四星级以上酒店的顾客,都能判断出这是假货,所以销售量并不大,这个超市主要卖的还是烟酒和日常用品。”代理人认为,LV公司索赔数额过高。 “消费者正是基于对四星级酒店这种高档场所的信任,才不会怀疑其‘商品部’销售的货品真假。”LV代理人反驳道。 经过原被告一番辩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定酒店侵权成立,须赔偿LV9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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