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经销商隐瞒召回被判处消费欺诈
终审判决构成欺诈销售商“退一赔一”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王先生在首保期间,将行车过程中发现的方向盘问题向4S店反映过,未获得关于召回情况的告知。 该院认为,中进沛显公司在售车时未将车辆被召回的情况告知王先生,中进沛显公司辩解称未告知系因对召回不知情,而王先生有能力通过公开途径了解到召回车辆的范围。但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知情能力看,中进沛显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审查核实,不能以其不知情而免责。 故此,涉案车辆属于被召回车辆的事实,系中进沛显公司应当知道的事实,亦是应当向王先生告知的事实。 此外,在涉案车辆售出后,王先生曾就车辆质量问题向店里反映,且向有关部门投诉,王先生仍未获知召回事宜,故不能认定中进沛显公司主动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 综上,天津市二中院认定中进沛显公司隐瞒车辆瑕疵,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责任承担问题,天津市二中院认为,王先生购买汽车用于生活自用,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的销售行为发生于2013年9月28日,应当适用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中进沛显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2015年1月28日,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判决,判令王先生退车,中进沛显公司退还购车款249800元,按照消法赔偿2498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22700元、车船税225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费1100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10752元,上牌费900元。 专家解读 购车被认定为生活消费具有判例效应 记者从法院系统、汽车行业等多方走访了解到,应召回的汽车未召回而继续卖出最终被判消费欺诈,之前尚无先例,本案属于全国首例。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由于其是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故该案具有判例效应,对各地的法院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此案的判决体现了正能量!”对法院的这一判决,刘俊海作出了高度评价。他表示,前些年,不要说此类案件,即便是产品质量瑕疵引发的消费欺诈纠纷,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购买汽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从而不适用消法判案,更谈不上按照消法的欺诈赔偿条款判决加倍赔偿。 从这起案件来看,国内法院法官更加“与时俱进”,进一步地让案件审判工作适应了当下的现实生活。 汽车业资深分析师、独立撰稿人钟师分析认为,该案判决后,一经媒体曝光,很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汽车销售行业。 汽车经销商今后在销售时将更加谨慎,在应当了解的事项如召回等方面,会更加关注;同时也不会随意地再去糊弄消费者。 另外,惩罚性赔偿让不良商家的违法成本成倍增加,对个别不良销售商乃至整体汽车销售行业,都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促使经销商卖“良心车”,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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