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六大法宝护航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法宝1000元赔偿兜底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评析 惩罚性赔偿是《消法》和新《食品安全法》中都有的制度,但新《食品安全法》力度更大,赔偿额度更高,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尤其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一兜底条款,一般食品价格都是比较低的,十倍赔偿可能也不过百来元钱,很多消费者因此没有维权积极性,但这一兜底条款将最低赔偿额提高到1000元,应该说是比较高的,较高的维权收益应该会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这一条款在此前的草案中曾有过争议,但现在加上了“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这一要求,就是说,标签说明书上的瑕疵仅仅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是不能免责的,还得看它是否会误导消费者,如果确实有误导作用,那么同样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关键词:社会共治 法宝明确奖惩机制 相关法条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评析 新《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强调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这3个条款就分别明确了社会组织、媒体和消费者的职能、责任、义务、权利。 行业协会作为经营者组成的社会组织,以前是没有明确其规范行业协会的职责,因此行业协会往往成为经营者的利益代言人,而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其职责包括“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等,既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又要防止其成为经营者利益代言者。 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责是新《消法》中赋予的,新《食品安全法》则确认了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职能,发挥消费者组织的力量。 赋予新闻媒体引导、宣传、监督职能,也是健全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同时要求媒体在进行报到时必须真实、公正,防止媒体为了自身利益,故意夸大、误导,造成社会恐慌。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密切的利益相关人,通过建立举报、咨询、回应制度,以及对举报消费者的保护、奖励制度,有利于发挥消费者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总体来说,新《食品安全法》通过赋予不同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建立社会共治体系,确实是一大亮点。 |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
关键词:新食品安全法,舌尖安全,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