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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宣称能根除雀斑 PS明星照吹疗效

来源: 中国消费 作者: 2015-06-11 09: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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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随着广告法规的普及和消费者辨别能力提高,大家对音频广告、视频广告和文字广告夸大宣传、虚吹疗效的情形能有所识别,但是不法商家打出的画面广告也会“说谎”,你知道吗?部分商家通过PS技术任性处理的广告图画,多为唬人的噱头。一些消费者不明就里,“栽”在了里面。近日,记者就此在山东省济南市进行了调查。

吹嘘:根除雀斑靓如明星

6月1日,济南市消费者孙女士向本报反映,前不久,她在一家自称专业祛斑美容店做美容,美容店老板称,可以祛雀斑,效果就像门口广告牌上的明星一样。孙女士心动了,与该店签约治疗,可最终不见疗效,让她很失望。

孙女士对记者说,吸引她与这家美容店签约治疗的,除了美容店宣称的“6日一次性根除遗传性雀斑,无论雀斑量再多,都能一次性全部祛除不复发”之外,还有门口广告牌上醒目的明星照片。“看了这些文字承诺,一眼又看到了门口熟悉的明星照片,才让我有了下定决心去试一试的冲动,没想到没有效果。”孙女士后悔地说。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孙女士所说的这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附近的美容店,只见“专业祛斑美容”的招牌格外醒目,门口挂有“6日一次性根除雀斑,签约治疗,保证效果”、“根除雀斑,祛斑祛痣”的宣传语,门旁广告牌上一张熟悉的明星照片映入眼帘,格外吸引众人眼球。

美容店老板告诉记者,该店能够“6日根除雀斑”,并且还有媒体发的“省会首届消费者喜爱的十大特色美容机构”牌匾。记者指着门旁广告牌上的明星照片质疑道:“美容后真能像明星一样吗?”老板笑而不答,只说这是该美容机构总部授权的,总部位于河南省,具体情况自己不清楚。

美容店门口的广告牌 摄影/王照重

调查:明星照“P”出来

6月2日,记者与济南市历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前往这家美容店。工商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美容店老板拿出遮挡起来的营业执照。记者看到,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这家美容店是一位姓任的自然人注册的个体经营市场主体,不存在所谓的总部。

就门口广告牌上的明星照片,面对工商执法人员,美容店老板的解释来了个大反转。老板表示,这个广告牌是自己让人做的,所谓的明星照片是从网上找来的照片PS处理的。“明星头像、明星脸不是能吸引人吗,我就让人找个漂亮的做上了,当时也没多想。”店老板解释道。

工商执法人员针对店里的宣传材料和铭牌进行了询问。记者看到,所谓“省会首届消费者喜爱的十大特色美容机构”牌匾,落款为“河南某报社”。工商执法人员让美容店老板提供证据,老板言语躲躲闪闪,最后承认,这个牌匾也是自己找人做的,自己是河南人,做个河南某报社授权的牌子,山东的消费者一般不会去核实。

就该美容店使用的雀斑祛痣商品,美容店老板当场也提供不出合法的索证索票手续,工商部门对此已立案调查。

工商人员现场检查 摄影/王照重

观点:“吹嘘”风须遏制

记者了解到,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唬人的PS广告在教育、卫生、日化洗涤、食品领域还很常见。

记者发现,位于济南市山大路的一家外语培训机构,宣称有外教授课,并在宣传页上印有外籍教师的照片。负责为这家外语培训机构印刷宣传彩页的图文设计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那些外籍教师的照片都是从国外网站下载的,经过PS处理后出现在这家外语培训机构的宣传材料上。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流行找个外国人头像做宣传、做代言,一般不会被头像本人察觉到,风险比较小。有的机构想借用名人效应,又不想花钱请名人,就设法弄个名人的卡通形象,印制在包装和宣传材料中,很容易让人认为,就是这个名人为其公司和产品代言。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日化洗涤领域,将PS等特效技术应用于广告标的物,通过所谓对比试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很常见。这类广告常常借人气高的明星代言。前不久,某品牌日化商品涉PS美白效果,被上海工商处罚。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剑南认为,广告中使用PS技术可以理解,但如果将过度PS技术用于广告标的,就属于违反规定,广告标的必须遵守真实性原则。“例如在汽车广告中,PS蓝天白云好风景是没问题的。但在日化用品广告中,公然对标的物的实际效果造假,就必须付出法律的代价。面对这些虚假广告,消费者往往没有办法核实广告效果是否真实,即使没有实际效果,也因为金额不大或习惯了广告的夸大,不会去主动维权,建议执法部门可继续加大执法和曝光力度。”

●相关法规

将于9月1日实施的新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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