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字样构成虚假宣传 消费者告赢药房
药品包装上明明写着“免费健康热线”,一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该热线收取市话费,与标注不符,为此起诉要求销售商退一赔一。日前,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商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由被告某药房退还原告货款99元,并赔偿99元。 市民董某于2014年2月18日在某药房二十一店处花99元买了1瓶“钙尔奇碳酸钙D3咀嚼片(Ⅱ)”,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免费健康热线400-920-0877”字样。董某称,其经查询了解到,“免费健康热线400-920-0877”并不是免费电话,而需自付市话费。董某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一种引人混淆的虚假宣传,遂举报。工商部门经核实,认定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列行为,故责令药品生产商某制药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随后,董某又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产品销售商某药房二十一店退还其货款99元,并依法赔偿99元;由某药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二十一店作为商品、药品的经营者,在进行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为原告提供质量合格、安全的商品,不得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否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退货和赔偿义务。由于被告二十一店出售给原告的钙尔奇碳酸钙D3咀嚼片(Ⅱ)的产品外包装上将实际拨打过程中需要支付市话资费的400-920-0877号码标注为免费热线,经原告举报后,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具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二被告作为经营者均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99元并赔偿99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二十一店是被告某药房的分支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某药房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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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药品包装,虚假宣传,免费健康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