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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购物卡丢了 商家该不该补办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2015-06-25 15: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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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军图

近年来,作为方便经营者及消费者交易的一种预付费卡——购物卡在商业领域应用广泛。然而,不少消费者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丢失卡后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却屡屡碰壁。

近日,山西太原市民郭女士丢了两张山西美特好超市购物卡,她到办卡点美特好超市文汇店挂失补办时也遇到了麻烦。由于郭女士的购物卡是不记名卡,超市一开始要求其提供卡号,郭女士表示不记得卡号,办卡时提供过身份证,应该能查到。经过多次交涉,超市终于将郭女士丢失的卡挂失并冻结。但超市方面还向郭女士表示,要补办卡必须到警方报案,并开具证明。

郭女士认为,既然超市能将卡挂失,把余额退还给她或者重新办理一张卡,将余额转入新卡内即可。“这并不是什么难事,要求我去警方报案开证明实在是强人所难,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自己的卡是被偷了。如果不退款又不给补办卡,卡里的余额不就被超市变相侵占了吗?”

记者在太原市调查了解到,消费者在该市的一些超市办理普通的购物卡,商家会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卡内金额不超过一万元,卡不记名。而根据相关规定,卡内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预付卡必须实行实名制。

那么,不记名购物卡丢失,商家有没有义务为消费者补卡呢?且听各方说法。

法律圆桌

既可挂失则应补办

●太原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 范培龙

近年来,关于超市购物卡的纠纷和争议一直不断,但是针对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虽然根据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购物卡达到一定金额需要实名登记,但是依然有空可钻。比如一次性购买面值一万元的购物卡需要实名制,但购买10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就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并未对商家出售的此类不记名的购物卡作出可挂失的规定。

作为商家,应该本着方便消费者的原则去服务。超市如果可以凭借相关信息为消费者的遗失卡进行挂失,表明超市认可消费者对该卡的所有权,从法律上来讲超市应该为消费者补办购物卡。超市要求出具警方证明,这种做法属于人为设置不必要的条件。消费者遇到这种问题时,可以就补卡事宜与商家进行协商。

消费者也应该妥善保管不记名的购物卡,防止遗失。因为一旦落入他人手中,谁都可以拿着去消费。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果商家设置了不必要的条件,消费者对商家解决方案不认可,可以随时向12315热线进行投诉,工商部门会及时进行处理。

不应限制顾客权利

●太原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权

购物卡内的金额属于预付款,虽然卡背面写着不能挂失,但超市既然为顾客办理了挂失,证明超市认可顾客对该卡的所有权。从法律上来讲,超市应该为顾客补办购物卡,而不需要提供警方证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购买了购物卡,购物卡内的金额就是自己的财产,丢失后挂失难、补办难,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如果超市拒绝为顾客补办,顾客可以要求超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在购买购物卡的过程中,发卡单位应当对购物卡的章程、协议等进行详尽的提示说明,对于不记名卡无法进行挂失等对购买者不利的条款,要作出详尽解释。协议的内容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即格式条款部分不得限制购买者的权利、加重购买者的义务。

事实上,山西省工商局和山西省商务厅共同要求使用预付卡的商家应该与消费者签订《山西省零售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服务交易合同(试行)》,合同中明确规定:“单用途卡因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甲方(购卡人)可持旧卡向乙方(发卡或售卡企业)办理换卡手续;单用途卡遗失的,应由甲方本人(或持卡人持有关证件)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为甲方补办新卡。”

已明示遗失不补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卡部负责人 冯英杰

因为购物卡不是实名登记,只有一万元以上的卡才实行实名制。不记名卡不具备挂失和补办的功能,售卡时柜台都有明文提示,卡背面也明文提示“此卡不记名,不挂失,不退还,不提现,不记息,丢失不补”。

由于售卡时没有登记购卡人信息,也就没有办法证明持卡人是谁。根据公司规定,消费者到超市办卡均要登记身份证件信息,卡丢失后如果要补卡则必须去警方开具相关证明。

购物卡就相当于现金,谁拿到都可以用。因为相当一部分购物卡是亲友送的,有的卡甚至多次转手送人,如果办卡人冻结,往往就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顾客办理购物卡时,可以选择记名卡,这样更方便挂失和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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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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