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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烤火受伤病亡 托老院担责八成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2015-06-25 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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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区80岁老人张保华在托老院烤火取暖时被烧伤,继而引发疾病,经医治无效死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托老院在护理服务中存在失职,对老人的受伤及死亡承担80%的过错,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9.6万余元。

2013年7月30日,张保华及其儿媳杨秀与万盛经济开发区白果坪托老院签订入托协议,约定托老院向张保华提供相应等级的生活护理服务,每月护理费1400元。2014年2月13日13时,张保华在烤火取暖过程中双下肢被烧伤。托老院将张保华送到万盛区人民医院救治,并通知张保华的儿媳杨秀,在进行包扎处理后又将老人带回托老院疗养。

一个月后,张保华的家属发现老人病情恶化,要求托老院将其送至重庆西南医院治疗。西南医院对其实施了右小腿截肢手术,托老院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近6万元。

托老院认为西南医院治疗费用高,经病人家属同意,便于同年4月3日将老人从西南医院转院至万盛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同年5月14日,张保华因双下肢烧伤、呼吸循环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老人在万盛区人民医院计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30964.69元,其中托老院支付8500元,老人家属支付22464.69元。同日,托老院又向家属支付丧葬费25000元。

2014年10月17日,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老人的死亡与烧伤有一定的关联度,烧伤为启动因素。

老人的3个子女将托老院告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在自愿承担20%过错的情况下,要求托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245234.79元的 80%,即196187.83元,扣除托老院已支付的92536.10元,还应赔偿103651.73元。

2014年12月15日,綦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托老院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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