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私自买手机 家长有权退货
江苏南京市民韩女士的儿子小东今年12周岁,上小学六年级。6月8日下午放学,小东和几个同学身着校服一起来到了南京市玄武区营苑西村的苏果超市营苑社区店,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三星手机。当时,营业员仅询问小东购买手机是否是家长同意的,得到肯定答复后,便未再劝阻。购买后,小东因为怕家长发现,便将发票、包装盒等一并扔掉了。 直到6月10日,韩女士发现小东在家偷偷使用手机,经过询问才得知小东购买手机一事,便立即带小东前去苏果超市交涉,并以经营者不应向未经家长陪同的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为由,要求退货;但超市店长和营业员辩称,在销售过程中已经询问了小东购买手机是否经过家长同意,已经尽到相关责任。目前手机已经使用,无法再进行二次销售,如无质量问题,就不应该退货。超市方面给出的处理意见是:以500元一半的价格回购,不支持全款退货。 那么,小学生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其监护人有权要求超市退货吗? 法律圆桌 民事合同需家长追认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李小娟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应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小东作为年仅12周岁的小学生,在购买手机时,对于手机的配置、性能等知识,无法做到全面了解和衡量,且手机价格较高,超出了一般小学生的购买能力。 因此,小东购买手机应属于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行为,即使实际购买行为已经产生,也仅形成了一份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其家长(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超市在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韩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要求,应予以满足。 考虑手机已经使用,且包装及相关票据丢失,确实无法进行二次销售的情况,本着公平原则,韩女士也应承担一部分折旧损失。但是对于仅使用几天的手机,商家提出的500元半价回收的处理方案,对消费者来说显然不公平。建议双方进行协商,酌情合理确定回收价格。 慎重对待未成年人购物 ●江苏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 邵德冲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就上述纠纷来说,虽然12周岁的小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购买手机这类商品,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值得商榷。 就目前社会环境下,中小学生使用手机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并且小东购买的手机在千元以内,从这个角度来看,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小东的年龄似乎并非不相适应。而且,超市在销售时也询问过小东,购买手机是否经过家长同意,得到小东肯定后才允许购买,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管的责任。 当然,超市营业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如手机等数额较大的商品时,确实也应当持谨慎态度,要对其可能产生的相关后果有所考虑,如果家长对未成年孩子的购买行为不认可,前来要求退货,超市要做到积极应对处理。而手机作为特殊商品,一旦使用确实无法二次销售,家长可与超市方协调意见,在退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手机的折损费用。 商家存过失应承担损失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震 就该纠纷来说,小东身穿校服,从外表看也能明确判断其系未成年人。其在超市内购买手机,营业员询问家长是否允许,也说明经营者已注意到其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手机不属于学习用品类的商品,也不是小学生的生活必需品,1000元的价格数额较大,与小学生的年龄、智力均不相适应。即便未成年人由于生活学习需要购买手机,也应该由其父母陪同,在征得父母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购买。 营业员的销售行为属职务行为,相应后果应由超市承担。营业员向该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且过错在于超市,家长提出退货理由并无不当。 超市提出因该未成年人已将手机发票、包装丢弃,导致不能进行二次销售造成损失,而导致这一后果的一个重要前提正是因为小东属于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知保存发票及包装的重要性。因此,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超市自行承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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