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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根据行政抽检结果索要惩罚性赔偿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任震宇 2015-07-13 08: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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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行政部门开展对产品或商品质量抽检后,在发布抽检结果时,一般都会贴心地提醒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商品外包装向经营者要求退货。有法律专家提醒消费者,针对抽检结果中的不合格商品,退货退款只是消费者可提出的维权诉求的一部分,其他诉求还包括赔偿损失乃至惩罚性赔偿等。行政部门在发布相关抽检结果时,还可对消费者进行更全面的维权诉求提醒。

  ●新闻背景

  发布抽检结果仅作退货提醒

  日前,某地食药监部门通报了新一批次不合格食品名单,其中提到,安溪县长坑建鸿茶厂生产的“爱丽丝”铁观音和歙县徽苑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爱丽丝”茉莉花茶春毫(八号)都检出三氯杀螨醇。通报中还提醒消费者:凡已购买这些不合格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和食品外包装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如此提醒引起一些消费者的质疑,认为买了不合格商品,仅作退货处理,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

  实际上,不少行政部门开展对产品或商品质量抽检后,在发布抽检结果时,一般都会贴心地提醒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商品外包装向经营者要求退货。

  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如某地食药监部门日前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蜀溢香”牌老坛泡笋尖等4种食品不合格,在公布其名单和不合格项目等情况时,也提醒“购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和外包装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

  某地食安办曾检测发现4种零食不合格,在责令下架的同时,发布公告提醒消费者,已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和食品外包装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

  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多款知名品牌童装存在安全质量和虚假含量问题,在公布检测结果的同时也提醒,“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与所列名单一致的服装可以要求经销单位退货,也可以拨打电话进行投诉,将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有法律专家提醒消费者,针对抽检结果中的不合格商品,退货退款只是消费者可提出的维权诉求的一部分,其他诉求还包括赔偿损失乃至惩罚性赔偿等。行政部门在发布相关抽检结果时,还可对消费者进行更全面的维权诉求提醒。

  抽检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

  对市场上的商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是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职责,其抽检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我认为,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是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可以将抽检结果作为证据,向经营者索赔。

  虽然一般的检验报告上都会写明“本报告仅对样品负责”,如果经营者以此为由抗辩,我觉得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本报告仅对样品负责”是对检验机构而言,拿到的只是商品的样品,自然只能对该样品负责。但是委托检验的是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发布抽检报告,并据此对不合格产品作出责令下架、召回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抽检的商品是随机的,如果抽检不合格,反映出这一品牌、批次的商品存在问题。

  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把行政部门的抽检结果作为证据,提出自己的维权诉求,这样的证据是有法律效力的。

  至于是否能据此提起惩罚性赔偿要求,则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我认为,行政机关发布抽检结果时都会要求经营者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召回等处理,如果消费者在抽检结果发布后还买到不合格产品,说明经营者没有根据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下架或召回处理,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当然,如果经营者对行政部门的抽检结果不服,也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共同委托第三方检验,如最终证明此前行政部门的检测结果有误,行政处罚不当,也可以要求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此之前,经营者必须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商品进行下架、召回等处理,消费者也有权以抽检结果为证据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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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抽检结果,索要,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