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债务还清后拟续收养护费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2015-07-22 08: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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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路收费到期将继续收取养护费

  此次《条例》修订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新增的养护收费期。根据目前执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事先明确了收费还贷年限,到期后应该停止收费。但今后,已经收费到期的高速路,拟通过收取养护管理费维持其后期的养护和管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介绍,公路并不属于某一个企业,在其代管收费还贷期满以后,公路要收回归政府归全民所有。但高速路后期将面临巨大的养护成本,仅靠税收无法满足,所以提出到期后继续收取养护管理费。

  这意味着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对此,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表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专项税收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债务偿还的资金需求,这是实际情况。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亮点

  借钱修路主体改为地方政府

  “按照以前的贷款修路政策,很多债务主体本身就是地方政府,而不是交通主管部门,所以此次修订也对这个主体做了明确。”交通运输部有关专家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政府收费公路将取代现有的政府还贷公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样也就降低了政府收费公路的融资和运营成本,同时能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偿债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此外,以前提出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这意味着,实行多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向银行贷款修建公路的做法行不通了。

  特许经营公路要保障通行率

  此次条例还首次提出特许经营公路的概念。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特许经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的义务,明确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条例》修改稿中对特许经营企业在养护方、保障公路通行效率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条例》中写明,收费道口的设置和开放应符合车辆快速通行的需要,遇高速路严重拥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在该收费公路入口前方予以提示,合理控制进入收费公路的通行车辆数量。

  已取消收费的公路不得再收费

  “在条例修订中,我们大幅提高了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介绍,修订稿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他说。

  公路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此次《条例》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对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行费收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

  《条例》修订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所谓收支两条线,是指具有收费和罚款没收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委托指定代收银行代收代缴,或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办公所需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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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护,高速公路,收费

责任编辑:解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