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屡屡伤人,受害者该向谁追责?
中国网生活消费见习编辑许剑飞报道 电梯本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代步工具,却成了“隐形杀手”。7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安良百货公司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手扶电梯事故,此后电梯事故一连串地发生。这是偶然,还是某种因素下的必然?受害者又该向谁追责呢? 新闻事件: 接二连三的电梯安全事故 事件一:7月26日上午10点10分,湖北省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发生了一起电梯事故。30岁的母亲向某带着不满3岁的儿子乘手扶电梯上楼,在临近上一楼层电梯到达口时,电梯踏板突然翻转。向某在被卷入电梯前,将孩子托起送出,而她自己则被电梯吞没。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向某救出,向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件二:7月30日上午,电梯再出吃人惨剧:杭州市下城区新华坊小区,一名21岁的大三女生在乘电梯时被夹在其中离奇身亡。据称是,闸瓦制动(也就好比汽车的“刹车片”)失效造成了惨剧。 事件三:8月1日下午,安徽六安东三十铺境内的悠然南溪住宅区发生一起电梯夹死人的悲剧,令人唏嘘的是,死者竟然为1999年出生。经过调查得知,死者在三菱电梯公司安排下,于1日下午13时许就来到悠然南溪住宅区一号楼2单元进行电梯维护工作。 事件四:8月1日晚,位于上海长宁区中山公园商圈的龙之梦购物中心一自动扶梯发生夹人事故,伤者被截肢。事发的电梯今年6月曾进行年检,而对事发时电梯是否自动停止运行,商场和伤者双方各执一词。目前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已经介入调查,并对该电梯停运封存。 责任承担 电梯事故的责任主体 7月29日,湖北荆州7.26电梯事故技术调查组公布了《湖北安良“7.26”电梯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认定电梯生产商申龙电梯和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维保单位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相关次要责任。然而,对这起电梯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远不能安抚全国民众的心,逝者已逝,而你我依旧活在电梯法律责任层层踏空的现实危险里。 小编采访日本东京经济大学陈立新博士,他表示,电梯安全不可忽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而电梯致人伤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妥善维护义务的人。 此次湖北电梯事故中的电梯是由申龙电梯制造,据媒体报道,申龙电梯事故频发,四年内五次被曝光。事后,湖北安监部门迅速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对全市所有电梯进行质量检查,关停所有申龙电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受害者家属该如何追责 如今,悲剧接连发生,一个个家庭创巨痛深,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抚平受害者家属那内心的悲恸,再多的辩解也无法遮掩三岁孩子失去母亲的事实。那么家属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责呢?记者采访了上海嘉烨律师事务所的汤新浴律师。 汤律师曾经处理过上海恒隆广场自动扶梯伤人事件,一小孩脚趾被夹,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汤律师作为受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一开始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但是恒隆广场从一开始的态度友好,到后来推卸责任,认为责任在于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于是诉诸法庭,恒隆广场拿出了电梯检验合格的报告。但是我们从报告中,捕捉到了恒隆广场电梯没有按照规定安装防夹装置的信息,并且查询到国家质量监督局对自动扶梯最新的检验标准。最后法院向国家质量监督局去函,国家质量监督局回函,确认了我们的观点,法官据此认定恒隆广场的电梯检验不符合检验标准,为此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此类电梯伤人事故,汤律师认为:这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湖北的受害者家属可以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所必需的交通费、误工费。最近上海又发生的一起,后果是截肢,则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汤律师建议受害者家属理性维权,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耐心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汤律师说,作为商场,应该意识到这起事件的严重性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该负起社会责任感,真诚道歉,深刻反省,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可能给家属充分的赔偿。此外,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也可以给家属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汤律师最后表示:双方可先就赔偿问题充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家属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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