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化妆品将统一身份证明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公告对证单种类和证书文字都作了统一规定,自2015年7月28日起,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 今后,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统一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该证明是进口食品准予销售、使用的凭证,也就是进口食品进入流通市场的通行证,消费者在选择购买进口食品时也可以此为依据确认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现在所有的进口食品均已不再加贴“CIQ”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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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