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支付对大多数消费者支付体验影响少
央行近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热议。网络支付业务快速发展,风险隐患始终存在,不进行有效控制,后续网络支付业务将不能有序健康发展,记者近日采访的上海部分银行业人士认为,“网络支付要便捷更要安全”。 近两年,各类风险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对于客户资金安全、电子支付市场稳定乃至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据银行业人士介绍,风险隐患主要来自这些方面:支付账户管理要求不清,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支付账户功能存在跨界问题,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支付账户存储海量客户信息,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监控体系尚不完备,易催生违规交易;过度追求客户体验,风险与效益平衡较难把控。 不完善的监管约束机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网络支付业务,均极易导致整体金融市场环境产生不稳定趋势。银行业人士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一系列风险隐患进行了有效控制,特别是对于网络支付业务中的重点关注点提出了翔实的有针对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网络支付业务,为后续网络支付业务有序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对稳定整体金融受理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征求意见稿》围绕网络支付核心的“支付账户”管理问题明确了定义与管理要求,以“鼓励创新、严控风险”为基本原则,对于现行网络支付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了管理要求。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首先明确了支付账户的定义:一是允许开立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必须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二是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三是支付账户仅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一定程度上对于支付账户开立提升了门槛,规范了支付账户使用范围。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于支付账户的开立明确了实名制管理要求,即“支付机构应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交叉验证”,并落实了支付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职责,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虚假账户等的开立申请。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也对支付账户余额的属性进行了明确定义:“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三条均采用禁止性要求对于支付机构不允许开展业务进行了明确:“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且“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表明了监管机构对于支付机构各项类金融业务的开展已经拉紧了准绳。同时,第十四条进一步落实了网络支付业务管理要求,即“应执行银行卡业务监管要求与管理规范”,极大提升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要求。 还有,《征求意见稿》一方面以物理技术要求为抓手,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九条中要求支付机构的验证要素需“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要求且具有数据安全存储和运算能力的硬件载体”进行保护,从设备技术层面上有效防范信息非法存储或泄露。 另一方面以制度要求为抓手,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同时还应承担特约商户管理职责,“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这两点管理要求极大提升了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等级,切实保障了客户信息保留在安全体系内,将一定程度降低虚假欺诈、伪冒类交易发生率。 《征求意见稿》还对支付机构发起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一致性提出了要求。一是在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并列明了具体交易信息内容;二是第二十六条要求“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客户风险评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对于大多数消费者的支付体验不会有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于消费者的资金、信息的安全性有了较大的提升,同时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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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支付,支付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