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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物品标签不合格 北京家乐福双井店被判赔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2015-11-01 09: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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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至12月,市民卫先生(化名)在家乐福双井店购买了三次食品,都发现标签有问题,其中有“义利巧克力面包”认证不符,马铃薯淀粉质量等级未标注,还有一款旗鱼松产品营养参考百分比和食品添加剂未标注。卫先生遂起诉家乐福双井店要求退货,并支付赔偿金。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对消费者卫先生分别提起的三起诉讼,朝阳法院全部判决支持。

  家乐福双井店对第三起诉讼“旗鱼松案”不服上诉,被市三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消费者起诉

  食品标签不符三诉家乐福

  2014年6月12日,卫先生花3.9元在家乐福双井店买了两个“义利巧克力面包”。

  卫先生说,面包袋上标注的“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字样,均是针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并非对厂商生产的某一产品的认证。

  卫先生认为,家乐福双井店销售的面包外包装标注不当,容易使人产生面包通过上述两项认证的错误理解,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欺诈。

  卫先生遂将家乐福双井店及家乐福总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并赔偿交通费、打印费等各项维权费用123.15元,同时要求家乐福公司对上述退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卫先生又分别在2014年10月23日和2014年12月7日,在家乐福双井店购买了109袋从6.6元到6.9元价格不等的“京福缘马铃薯淀粉250g”及5瓶单价57.6元的“便利小馆牌旗鱼松”。

  卫先生说,马铃薯淀粉原本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和合格品三个质量等级,但他买的马铃薯淀粉却并未标注等级,旗鱼松产品标签中声称富含天然DHA,却未标注DHA的营养成分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同时,该产品在配料表一栏中标注酱油,但没有依法标注食品添加剂。

  卫先生认为,家乐福双井店销售上述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家乐福双井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货返还马铃薯淀粉的货款801.9元和旗鱼松货款288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价格赔偿的规定赔偿其8019元和2880元。

  家乐福辩称

  字样不会误导消费者

  据法制晚报(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庭审时,对于“巧克力面包案”,家乐福双井店辩称,涉案商品是北京义利面包食品公司生产并提供的,该公司持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两个认证范围包含了面包的生产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动。“且面包上标注的字样不会误导消费者指向具体某一产品,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家乐福双井店表示,涉案面包袋上的HACCP标识已被覆盖并升级,义利面包标识合法合规。卫先生要求家乐福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家乐福双井店是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民事责任应由家乐福公司承担。

  被告家乐福总公司则表示同意双井店的答辩意见。

  消费者未受损害不同意十倍赔偿

  在“马铃薯淀粉案”和“旗鱼松案”中,家乐福双井店辩称,涉案商品是由正规渠道进货,该店已经进行了资质审查,并查验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相关文件,已经履行了销售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具有“明知”的情节。该店不是十倍赔偿责任的法律主体,消费者应向食品生产者索赔。

  家乐福双井店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的前提是受到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而卫先生所购产品并未食用,也未造成实际损害,故不适用十倍赔偿,如果涉案产品“马铃薯淀粉”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家乐福双井店承担的也是违约责任,可以退货,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家乐福双井店向法制晚报(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表示,“旗鱼松”是台湾进口产品,原包装适用原产地法律法规,已按食品法加贴了中文标签,并取得国内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存在违规事项。

  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加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对于含量低于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若在总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也不需要表示。

  判决

   “巧克力面包案”:义利面包认证过期商家判赔

  法院审理认为,卫先生自家乐福双井店购买涉案商品,该店向其出具发票,双方之间已形成食品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生产涉案面包的企业虽经过相关认证,但都是对企业关于产品质量的一整套管理制度、流程的“管理体系”,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普通消费者不会对其理解为对特定具体产品的认证,故不会使一般消费者陷入误区。

  但原告卫先生购买涉案面包时,生产公司的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家乐福双井店、家乐福公司虽辩称已被更高标准的体系所替代,但不应苛求消费者具有此种专业知识和理解水平。无论两个认证体系关系如何,标注认证过期仍属不当,会造成缺乏专业知识的一般消费者误解。因此,该标注构成欺诈。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乐福双井店赔偿卫先生货款、赔偿金、交通费等627元,因家乐福双井店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家乐福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铃薯淀粉案”:

  食品标注违规家乐福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在“马铃薯淀粉案”中,根据相关规定,涉案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出等级代号,该商品包装上未标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不符合标准。家乐福双井店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据此,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判决家乐福双井店赔偿卫先生货款及十倍赔偿金共8820.9元,卫先生返还家乐福双井店货物。

   “旗鱼松案”:销售者负有审慎之责

  在“旗鱼松案”中,法院认为该产品虽然标注了“含天然丰富D.H.A”但却并未标注其含量,与现行国家食品标准不符,禁止生产经营。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其所售产品尽高度审慎之责。家乐福双井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适配价款的赔偿金。

  据此,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一审判家乐福双井店赔偿卫先生货款及十倍赔偿金3168元。

  家乐福双井店对“旗鱼松案”不服,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驳回了家乐福的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解读

  市场监督需要民间力量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的何山教授,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10月起实施的被称为史上最严《新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正是对国内各大企业、各大商家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此前出台的新消法也有着动员和培养一批职业打假人的目的。

  何山表示,市场监督单靠消协、工商、质监等政府部门远远不够,不仅需要借助和依靠“职业打假人”这批民间力量,还需要企业、商家自身绷紧不能卖假货的这根弦,一旦有黑心或不法商家销售假货,那么按照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行罚款处理,将给售假商家深刻的教训。

  何山教授建议,对于普通消费者,受了欺诈不要忍气吞声,要拿出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罚不是主要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使商家忌惮,让他们不敢再踏入售假行列。”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

  邱宝昌说,在这些打官司维权团队中,实际上有一部分是职业打假人,另一部分是普通的消费者。对于产品出现的看似不严重的问题,如标签错误等,打官司基本都能打赢,是因为职业打假人对于维权来讲比较专业,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熟悉商家在产品上的缺陷。

  而消费者可能会考虑到时间的成本、打官司的成本,对于这些“小问题”既往不咎,但是一旦积少成多,也有可能变成大问题,这就需要职业打假人来维护市场的环境和秩序。(文/记者唐宁制图/周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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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乐福,食品安全,认证,标注

责任编辑:何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