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法院跨域扣划农民工保证金 民工权益谁来保障
近日本网接到河北邢台一建筑工地13名农民工代表的投诉电话,称他们自2016年元月到现在的工资分文未得,大部分人都是靠借钱养家,艰难的维持生活,希望通过媒体寻找一丝生存的活路。据国家及各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农民工保证金,在保证期限内,只有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纠纷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为何跨省扣划河北农民工保障金?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网对此事进行了实地了解。 “你们被拖欠工资多久了”?记者问。 “自2016年1月至今已半年左右,我们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过。”民工代表刘某。 “开发商及建筑商怎么回复你们的?” “被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法院转走了?这是什么意思?” “据说是建筑公司一方有人在山东威海那边的项目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民间借贷,最终被法院扣划了我们农民工的保障金。”民工葛某说。 在走访中记者了解到:该项目为河北省地矿局第十一地质大队旧城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邢台市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单位为江苏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根据邢台市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显示,由邢台市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河北省地矿局第十一地质大队旧城片区改造项目1#、2#楼没有完成竣工备案手续,3#楼完成施工图内容工程的70%工作量,迄今为止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江苏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欠发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了解情况时,该公司邢台的负责人邵爱先告诉记者:“由于资金周转不开,公司的确存在欠发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是为了能让农民工继续工作和让工程不停工,公司也同意了动用存放在银行账户上的农民工保证金。但是,山东威海环翠区法院跨省,违规扣划了34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款项,我觉得山东威海环翠区法院的做法是严重违规的。” “究竟是什么原因山东威海环翠区法院扣划了此项专款?”记者问。 “因公司在威海也有工程,那边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那边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和当地的个人签订了借贷协议,由于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殃及到了公司及公司在各地的项目,但经调查,该借款协议无法律效力。并且我公司律师指出:借贷协议里的公司公章为私刻,所以该协议应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对此结果我们公司真的是有心无力。”邵爱先介绍说。 而据该项目的开发商邢台市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卢敏介绍:邢台市清欠办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及规定,在本项目开工前,分别按照合同总价的2%、1%由开发商和建筑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416万元。依照文件规定,该保证金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超过6个月后,未发现存在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纠纷的情况下才可退还企业。 该公司律师明确指出:“该专项保证金在保证期内,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应付工程款,严禁挪用,而方法院的行为实属偷梁换柱、盗换概念、避重取轻的做法”。 记者就此事走访了邢台市清欠办。清欠办主任王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们非常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并且自清欠办成立以来帮助了很多农民工要到了工资。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设在交通银行,并且缴纳到位,近期该项目的农民工代表多次找到清欠办,希望能帮助他们讨要到工资。我们也多次与开发商和建筑商协商,双方最终同意了动用该项专款资金,准备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没有想到的是,该保证金被山东威海环翠区法院提前扣划走。依照有关规定这个农民工保证金是不可以挪作他用的。 此项保证金的设立目的是加强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市清欠办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构,与市建设局所担负着不同的工作职能。该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了市建设局并没有给市清欠办,同时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将市清欠办列为执行第三人,但市清欠办并没有收到该裁定书。王辉认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保证金被法院扣划,不符合程序规定。 邢台市清欠办聘请的执行异议案件代理人、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董书军律师表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在工程开工之前,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设立的。由邢台市清欠办按照工程合同总价款的3%向开发商、建筑商收取的,并由邢台市清欠办在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保证资金。该资金在工程竣工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纠纷的情况下才能返还给企业。在保证期限内该保证金由市清欠办负责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在保证期限内只有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纠纷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 董律师称,该项保证金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关于施工人对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释(2002)16号批复,该项优先受偿权仅包括工人工资和工程材料费,而且明确规定,该项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序,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本案中,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充其量属于被生效判决确认的一般债权,不能优于农民工工资受偿权,显然上述中该法院的裁定不符合立法精神。综上,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撤销本案的执行裁定,返还执行款项。待此款保证期限届满后如应返还给江苏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时再由邢台市清欠办协助该院进行执行。 据相关信息: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执字第283-7号执行裁定书上这样描述,其中被执行人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河北省邢台市建设局和邢台市清欠办。裁定书主要内容是该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25日向第三人河北省邢台市建设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在第三人管理的516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于了冻结。并查明,被执行人施工的部分工程已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根据有关规定,第三人应当将其管理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与竣工工程相对应的部分农民工保证金交付本院。 该裁定书上称,因第三人未予协助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与第三人邢台市清欠办管理账户上的340万元保证金,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 5月16日,记者致电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了解邢台市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划一事时,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以已经结案为由,未做任何说明。 自2004年起,从中央到地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生活保障一直都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的重点责任划分的主导内容。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一直都是我党和政府做为执政为民理念的倡导者,在本次事件当中,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划扣,这个结果由谁来承担?又由谁来处理呢?又由谁来替这些农民工兄弟主持公道呢?本网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进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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