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非约定“订金”就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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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11月2日讯(记者 曹明)今年7月底赵先生到某装修公司咨询房屋装修业务,随后商家派员上门量尺寸,并做出了报价单。赵先生对报价无异议,遂支付订金3000元,委托该公司出设计图纸并装修房屋。赵先生希望签订合同,但商家只出具了收据,注明收房屋装修订金3000元,并口头承诺若设计不满意可退款。设计完成,赵先生在看了设计图后,表示对设计效果不满意,要求退订金,商家称按照公司规定不退费,最多只能补偿1000元。赵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求助。经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认定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赵先生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赵先生与商家并未签订相关的合同,只是交付了“订金”,约定由商家为其设计装修房屋。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订金”,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赵先生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装修公司确实承诺若设计不满意可退款”这一事实,或者装修公司确认这一承诺,则赵先生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合约实际是一份附解除条件的合约,现在既然赵先生不满意装修公司的设计,且赵先生不同意其继续修改设计,则双方之间解除合约的条件已经成立,赵先生有权解除合约,并要求对方返还所交付的装修订金。 在本案中,装修公司主张自己已经为赵先生进行了测量、设计等工作,坚持不予以退还“订金”,只能另退1000元。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赵先生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消费提示 “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一般将预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余款退还给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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