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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介乱象:消费者权益受损 租客该如何维权

长城网 作者: 2016-11-14 09: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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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的话

  最近,本报接到部分租房者的投诉: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租房服务时,存在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误导消费者、违规多收费用、不履行承诺、不按约退还押金甚至收取消费者租金后卷款消失等行为,导致租户无法按约继续租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本版今天起推出“关注中介乱象”系列报道,调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并对房地产租赁市场中介乱象的成因、治理问题及租客如何维权进行探讨。

  11月13日,在武汉市工作的王雅琴,还在焦急地等待着一份开庭通知。她和她的合租室友王红莹等人正遭遇着一场意料之外的麻烦。

  两个月前,已经交了房租的她们,突然就被房东给赶出门来。怎么回事?原来,她们碰上了一家玩“失联”的房地产中介,钱没交到房东手里。记者就此展开了采访。

  真房东上门撵人

  9月9日上午,室外阳光明媚。难得轮休的王红莹,刚刚从睡梦中醒来,就听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

  “你们要么把房钱给我,要么赶紧搬走!”眼前这名女子,来势汹汹。“你是谁啊?”王红莹怯生生地问。“我是这房子的房主!我姓朱。”中年女子没好气地说。

  王红莹突然有点蒙:房租不是交给房东了吗,怎么又冒出来个房主?静下心来和这位朱女士聊了一会儿,王红莹才搞明白:原来,自己租的房子是中介代理出租的。

  朱女士称,今年3月份,她和武汉市我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合同期两年。“房子给中介半年了,到现在我只收到一次房租。现在中介我联系不上了,这是我的房子,你们赶紧搬走。”朱女士称,她此前多次催要无果后,才上门“收房”。

  记者了解到,这栋房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狮城名居5栋1单元。今年4月1日,王红莹在网上找房时,觉得这套房还不错,就拨打了电话要求看房。接电话的人名叫于振楼。

  看完房当天,王红莹就和于振楼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每月租金为800元,租金提前1个月按季度支付;此外,王红莹还需要向于振楼支付800元房屋租赁押金。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于振楼在租赁期内收回房屋却没有提前通知的话,必须返还租金余额并且按月租金的两倍赔偿。

  这套房子,除去主卧、次卧和书房之外,厨房也被改造成了一间卧室出租。在这栋房里居住的,除了王红莹之外,还有邹倩、王雅琴、张真3人。其中,邹倩住在主卧,月租1300元;王雅琴住在次卧,月租1000元;王红莹和张真分别住在另外两间,月租800元。房租均采取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

  王红莹说,直到见到真房东之前,她都以为于振楼就是房东,而不知道他是中介,“他从来没说是中介,而且带我们看房的时候俨然一副房东的表情”。4名租客当中,签合同时,只有王雅琴知道于振楼的中介身份。送走了朱女士,回过神来,王红莹立即把遭遇“真房东”的事告知了小伙伴。

  中介玩失踪

  得知此事之后,王雅琴立即赶到了合同中武汉市我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地址——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1栋B单元16层1607室——讨要说法。

  “我们4月份就到这里来办公了,你说的这个中介公司我没有听说过。”正在此处上班的一位工作人员跟王雅琴说。

  “我一下子就感觉,肯定是被骗了!”9日当晚,王雅琴一下班就跑到洪山派出所报案。“当时是一位男民警接待的。听了我们说的情况,他说‘因为你们已经在房屋内居住,说明中介已经部分履行过合同内容,因此不属于经济诈骗,而是房东和中介的经济纠纷。’”王雅琴告诉记者,该民警称,“这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公安也管不了。”最后,这位民警建议王雅琴去法院起诉于振楼。

  9月10日,王雅琴终于打通了于振楼的电话。她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于振楼称公司现在资金周转困难,老总已经回北京筹钱,等老总回到武汉之后,一定把房租交给朱女士。于振楼让王雅琴等人与朱女士好好沟通下,下次房租可以直接交给她,不必再通过中介公司。在电话中,王雅琴要求和于振楼、朱女士三方一起见面商量如何解决,但于振楼始终回避。

  当天,王雅琴又通过朋友查询发现,我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了法人和地址。“新地址其实在一栋居民楼里,我敲了好久的门都没人应,旁边一位住户说那家住的是一个做翻译的小伙子,没有公司办公。”

  自此之后,于振楼将王雅琴4人号码拉黑,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完全“失联”。后来,王雅琴等人又拨打市长热线投诉。9月18日,洪山区房管局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回复说:房管部门之前已经遇到过数起类似投诉,这家公司明显是一家“骗子公司”,但因为该公司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因此“也管不了”;同时,该公司即使来备案,房管部门也因为它“劣迹斑斑”而不会给它备案。

  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斌认为,该中介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备案、房管部门负有对中介经纪行为的监管职能,称“管不了”并不合规。

  这名王姓工作人员还向王雅琴建议,联合房东一起起诉我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首先房东与中介终止合同,要求中介支付拖欠的房租、退回押金;然后王雅琴再与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9月20日晚上,朱女士通知物业断电断水,要求王红莹等4人必须于21日之前搬离。万般无奈之下,9月21日上午,她们分别出去重新找房子。那天,她们搬家一直搬到夜里11点。

  起诉路漫漫

  无独有偶。租住在洪山区珞南街圆梦美丽家园8栋3单元的殷颖也“被于振楼摆了一道”。10月8日,房东王先生给殷颖室友打来电话,说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收到房租。殷颖告诉记者,她交了3个季度的房租,但房东只收到两个季度的钱。

  房东王某表示,他今年4月份与于振楼签订了代理合同,但现在始终联系不上于振楼。10月13日,王某向于振楼所在公司发出律师函,解除了合同。之后,王某与殷颖等人协商,同意双方各退一步:殷颖继续免费住两个月,期满后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殷颖的朋友,徐铁也碰到了类似的“霉头”。“我今年8月底跟一家叫做中原伟业的中介公司签了合同,租住在友谊大道东园时光道小区内;但10月中旬,一个自称房东的人找上门来,说他没收到中介的钱,要求我们搬走。”徐铁说。

  “房东就来过那一次,之后没见过。但不管怎样,我是不会搬走的。”徐铁认为,他是和中介公司签的合同,房东无权赶他走。而邹倩在洪山区人民法院咨询时,也得到了同样答复。

  9月18日,邹倩到洪山区人民法院法律援助窗口咨询时,接访人表示:房东与中介签的是代理合同,租客与中介签的是租赁合同;房东即使没有收到房租,只能找中介而无权赶人。就目前而言,在联系不上中介的情形下,邹倩等人直接告房东是最方便的。

  “从入住到搬离,我一共交了3次房租,分别是3月底、5月底和8月底,另外3人的情形也是一样。按理说,我们应该住到12月份。”王雅琴告诉记者,“因为于振楼没有把我们的租金及时交给房东,我们才被赶了出来。算上物业费、押金和违约金,我们4个人的损失在2.1万元左右。”

  不久前,王雅琴等人已将朱女士以及中介公司一同起诉至洪山区人民法院,讨要损失。10月21日,洪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而对殷颖而言,她还拿不定主意是否起诉房东:“起诉吧,肯定要翻脸;不起诉吧,又咽不下这口气。”

  延伸阅读

  恐吓之后,中介把家砸了

  去年5月,北京的上班族肖雷,也遭遇了一场交了钱却住不了房的倒霉事。

  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家名为中金普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介的房源。没想到缴纳了房租等费用,入住后不到两周,就突然有人给他打电话,带着恐吓的口吻,向他们要房租,否则就要求他们搬出;并声称原来的中介公司已经垮了,没给房东交费,房东现在已经把房子转给他们公司出租了。

  不久之后,上班中的肖雷突然接到了爱人的电话,说中介的人把家里砸了。肖雷回家发现,虽然自己住的那间卧室因为有爱人在家,还没有被破坏。但是房屋公共空间里的家具、设施,都被中介损毁了。这家名为北京宏源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介机构现场的负责人姚亮声称,房东把房子转给他们打理了,他们有权利砸,而且肖雷必须腾房搬走。

  肖雷赶紧报案。警察将双方带到了派出所。经过调解,肖雷怕受到伤害,同意当晚搬离,然后,他通过网络联系上了一些同样被这家中介坑了的朋友,共同维权。相关部门表示,这个事情应该是民事争议,属于合同纠纷,让他们到法院起诉。于是,肖雷向法院咨询,法院要求他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等信息,以便通知被告。然而,中介再也联系不上了,没法查出这家公司的真正办公地址。维权一事至今还是没有任何结果。

  套路太多,哄你没有商量

  今年4月,北京市民谢女士来到住所附近一家知名度挺高的中介公司的门店,希望他们能够提供租房信息。中介的工作人员表示手头没有合适的房源,但可以领谢女士去看与他们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中介机构的房源。谢女士没有想到,她和黑中介就这样遭遇了。

  她与这家名为北京万达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合作中介机构签订了为期1年的租房合同,并缴纳3个月房租、1个月押金,以及1年的网络费和卫生管理费。签约前,谢女士问,这卫生管理费是做什么用的,为什么要交这个钱?中介声称,这是请人打扫房屋公共空间的费用,以及房屋设施维护管理的费用。“您灯泡什么的坏了,直接打电话给我们,我们包修。”

  然而,不久之后,谢女士发现,承诺的卫生服务,根本就没能兑现。床腿一开始就是损坏的,上面有裂缝。谢女士联系之前那位热情的女中介处理,却被冷冷地告知,她不负责管这种事。有问题,直接找他们的房管员。这是个态度凶悍的男房管员,他否认了公司可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接着,中介又通知谢女士须向他们领取电卡,并收取相应的押金,不办就停电,而且不能直接向小区物业办理。这又是一笔合同中从未提及的额外费用。

  至此,谢女士对这家中介的诚信产生了严重的怀疑。最终,谢女士决定提前搬出。(本报记者步超采写,刘罗军参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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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日报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维权

责任编辑: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