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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时代结束 内蒙古保障食盐消费

来源: 全景网 作者: 2017-01-06 15: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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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内蒙古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持续近30年的食盐专营时代结束,意味着以往食盐企业定区域、定产品、定价格销售的模式已成为过去。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处长贾特顺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我国盐资源十分丰富,盐行业多年来产大于销。2015年我国原盐产能为11345万吨,消费量为8876万吨,其中食盐消费量仅为1000万吨左右。目前内蒙古境内有4家食盐定点生产厂,年产食盐17.39万吨,全区食盐需求量为12万吨左右,内蒙古自产食盐就完全可以满足全区食盐的市场供应,而且内蒙古周边省份也有食盐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同样有能力向内蒙古供应食盐。

  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决定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打破食盐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规定,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全面建立起竞争性市场结构,食盐价格具备放开条件。因此,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食盐价格放开后,内蒙古将如何采取措施保障食盐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贾特顺表示,我国食盐市场供应主体较多,全国登记注册的盐业生产企业有300家左右,盐业流通企业有4000多家。实施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放开食盐价格后,总体上看,食盐市场供应有充分保障,普通食盐价格不会出现异常波动。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确保内蒙古食盐市场价格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内蒙古各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业主发布提醒告诫书。内蒙古也将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食盐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一是保障市场供应。要求内蒙古盐业公司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切实保障全区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

  二是建立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共同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其中政府储备不低于全区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储备不低于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遇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将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手段,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

  三是加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开展食盐价格专项监测工作,从盟市、旗县选取了能够反映食盐价格一般水平及变化动向的食盐价格监测点,涵盖了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可以随时掌握食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如遇食盐价格大幅波动等特殊情况,将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四是强化市场监管。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部署全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设立“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时查处。

  食盐价格放开后,内蒙古会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好边远贫困地区食盐的调配和运输,及时采取投放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手段,确保边远贫困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同时,也会通过政府补贴运销费用等方式,保障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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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盐,零售价格,市场供求,生产成本

责任编辑: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