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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消费者足够的维权动力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 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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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仅靠监管部门一方的力量是不行的,还需调动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让民众都成为监管者,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不过,要调动起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让他们成为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力量,似乎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中国消费者协会不久前发布的一份关于消费维权的调查报告显示,当消费者权益受损时,除了找商家协商解决问题之外,只有大约25%的人会联系消协组织或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促进问题解决。而其余的人或选择提醒亲戚朋友别再上当,或上网吐槽,或干脆沉默。这些人之所以维权消极,主要是因为他们觉得维权过程繁琐,成本高、收益低,很难达到预期。

  “达不到预期”说明消费者还是有预期的,这也反映出消费者并不缺少维权意愿。问题在于,多年来这种意愿常常无法达成,以至于逐渐萎缩下去。必须承认,我国目前的体制机制中一直缺少一条顺畅的维权渠道,使得“维权过程繁琐”成为一种常态。就维权成本而言,尽管现行相关法律都有赔偿制度,也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索赔,但这些规定的实际执行效率却很低。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消费者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最终得到法院受理的却很少,而且通过民事途径受害者得到赔偿的案例也不多。这种现实对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必然会造成伤害。

  不管是维权渠道不畅还是执行效率低下,这些机制性问题都反映出我国现行监管模式存在一些弊端。有学者曾批评说,我国在市场治理方面多年来一直沿用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监管时机及监管范围均可以自由掌控,而这种“自由”状态存在天然的缺陷——看上去政府监管部门什么都能管,什么也都管了,却什么也没管好。具体到打假治劣上,也只能是打、治一部分,并不能真正除掉隐患根源。“行政依赖、监管万能”模式之所以存在诸多天然缺陷,原因其实很简单:这种模式动力不足。而所谓动力,简言之就是利益。不法企业铤而走险制假售假,背后的支撑是利益,消费者作为受害者采取维权行动,也基于利益,只有监管部门是处在利益之外参与事件的。即使现在各监管部门开始实行问责追责,但毕竟这是间接的,有动力也是外在所施,监管恐难发于本心。

  由此可见,在打假治劣的市场环境治理上要达到根治之效,最好的办法是让利益关系最直接的消费者主动积极地参与进来,让他们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让利益直接相关的违法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也是向“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处理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问题”这一原则的回归。只有给消费者足够的维权动力,让他们愿意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才能形成最有效、最经济的监管。违法者对付监管机构容易,对付千千万万潜在的消费者,就是成本高收效少的难事了。因此,政府最该做的事就是完善相关立法,畅通维权渠道和民事索赔途径,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如果打通了这个环节,即使监管机构有些工作不到位,老百姓自己通过民事诉讼赔偿手段也能遏制假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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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监管,利益

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