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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推车撞伤人被判赔偿17万

来源: 千龙新闻网 作者:洪雪 2017-08-15 0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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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岁的王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员工推着的货车撞倒,导致右腿髌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认为超市有过错,王女士将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花园路店告上法院,要求物美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2万余元。在法庭上,物美提出反诉,认为王女士因注意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自担30%的责任。

  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物美的反诉,判决物美赔偿王女士各种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事件到超市购物被店员推车撞骨折

  56岁的王女士家住海淀区。王女士诉称,2015年9月14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的生鲜柜台购买牛肉时,被其员工张某所推送的超市内部供货推车撞击,导致右腿髌骨骨折。同日下午6时,被送往北医三院就诊。

  2015年9月30日,王女士在北医三院接受手术。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因此告上法院,王女士要求被告物美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庭上被告提出反诉要求退还医药费

  被告物美花园路店辩称,原告确实在店里摔伤,但其自身对摔伤亦负有责任,“我单位员工在拉货时,已经告知周围人员避让,除原告之外的人员均进行躲避,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该对周围的危险进行观察和避让,因此我方认为原告应当承担30%的责任,我们只应当承担70%的责任。”

  此外,被告当庭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2.9万余元。

  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王女士表示,事发时其是先站在生鲜柜台处,背向货车,即使其采取了警示措施,被告员工也应在购物区域内确保顾客安全的情况下移动货车,因此物美花园路店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70%的责任,故不同意物美花园路店的反诉请求。

  判决法院驳回反诉物美超市判赔

  法院查明,2015年9月14日下午,王女士在物美花园路店生鲜柜台购买牛肉时,物美花园路店员工卸货后,拉着货车经过生鲜柜台,该员工提示周围顾客避让,王女士紧靠生鲜柜台,该员工拖车经过时,将王女士撞倒,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

  王女士共住院17天。物美花园路店为王女士垫付医疗费等共计2.9万余元,王女士支付出院后的医疗费用共计1685元。

  在审理中,经鉴定,王女士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物美花园路店的员工在卸货后拉车返回时,王女士正在正常购物,员工因避让顾客不当,导致王女士受伤。故物美花园路店应对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要求王女士返还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花园路店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花园路店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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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超市,骨折,物美超市

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