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不合法,店堂告示需撤销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7日消费者郭程飞投诉其在赞皇县艾米粒麻辣香锅快餐店就餐时,点了18元的食物感觉已经足够,店堂告示最低消费38元,不足38不给做。认为设置最低消费不合理,多出部分纯属浪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赞皇县艾米粒麻辣香锅快餐店内确实张贴最低消费38元的告示。分局工作人员耐心向快餐店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对消费者的权益及经营者的义务有了更充分的了解。认识到设置最低消费不合法,不合理。商家接受投诉人的提醒及监管人员的告诫,撤销了最低消费的店堂告示。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在消费时的自主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强制性交易,对消费者明显不公,违背了等价有偿以及平等自愿的原则。
【消费提醒】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但由于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盈利目的强烈,部分行业中仍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更是与当下全社会倡导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时代新风尚背道而驰。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提醒广大经营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商家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消费凭证,并及时拨打热线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