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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时隔20年大修调查:经营者最为受益

来源:新浪 作者: 20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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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问卷——

  消法大修经营者最为受益

  《消法》大修备受关注,作为消费者更多的是关注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企业经营者,他们更期待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但时隔近20年后的修改,谁会是真正的受益者?

  2013年4月底,已施行近20年的《消法》启动大修,备受关注。

  据了解,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4月23日至25日),《消法》修正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8月26日,《消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对20多处条文再次作了修改,进一步加大了保护消费者的力度。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了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商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作出了贡献。

  但是该法实施近20年以来,未进行修改,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变化。《消法》明显滞后、亟须修改。

  此次修改备受关注,修改后的消法草案与现行法相比,改动条款达近三分之一。

  一审稿: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二审稿: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换货的”遭质疑

  针对二审稿做出的五类商品不能退货,《法人》杂志发起了《消法大修对消费者的影响调查问卷》(下称《问卷》)调查,受访者均为不同群体的消费人群,总人数20人。

  《问卷》显示,有不少受访者质疑五类商品不能退换货中最后一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换货的”概念模糊,约占总人数一半以上。

  有受访者称,“第五条挺模糊的,适不适宜谁来界定如何界定呢?这一条弹性太大了而且让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以后买东西还是不能随便后悔的。”与该受访者有相同看法的人约占总访问人数的50%以上,有受访者称,第五条空子太大,涵盖的范围也很大,经营者容易打擦边球。

  《问卷》显示,约10%的受访者表示第三条“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不能退货说不通,有受访者称:“因为在网上买的电子类产品,不知性能的好坏,也很有可能在运送途中有所损坏,如果到时不能退货,损失还是比较大的。”

  《问卷》中,“解释权”一词被提到多次,“鲜活易腐的,那比如螃蟹要是死了呢?最后的其他项比较模糊,解释权在谁手里呢?”有受访者如此质疑。

  七成以上受访者认为经营者直接受益

  《问卷》显示,约75%的受访者认为此次《消法》大修是经营者受益。有部分受访者认为是消费者受益,占总人数15%。剩余10%的受访者表示修改后的《消法》将会是双赢。

  有受访者称,“消费者不再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或许维权会更艰难一些。但是消费者也因此受到约束,不能随意侵犯商家利益,素质会慢慢提高。”另有受访者表示,“因为本来买方就是弱势,一旦卖方钻角尖再拿这些条例绕圈子,就更不好退换货了。”

  有受访者建议:第一条,不应加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为这个可能会被做政治解读而不利于消费者。第二条,对消费者资格的限制排除了职业打假者,这个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消费者的监督,并会导致企业的诈骗敲诈反诉等报复。

  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此次《消法》大修,会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更规范的买卖关系,但是在退换货这一层面将会使消费者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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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经营,利益

责任编辑:贾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