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旅行社自制合同出台 导游小费列入条款
争论 “自愿购物及自费项目” 单独预制协议是否合理? 新合同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将自愿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协议单独列出,不列入合同主体,但提前预制购物、自费项目协议的做法是否和《旅游法》的精神相悖?对此,业内各方存在不同声音。 正方:“预制签购物协议是为了有备无患” “这一条与《旅游法》完全没有抵触,消费者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签订这些协议的。是否签这些单独的协议,对旅游者报团、游览没有任何影响。如果真的没有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的需求,游客完全可以不签。如果在出发前或旅游过程中,游客改变主意想去购物可以随时补签。从大量的旅游实践案例来看,大部分游客都有购物方面的需求,可是《旅游法》又对此有严格规定,与其在现场与消费者草率草拟、签订协议,带来各种隐患,不如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如果旅行社做了违法的事情、口碑不好,客人会用自己的脚(选择)来投票的。” ——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副团长李川律师 反方:“这样做失去了《旅游法》对强制购物行为约束的意义” “对于提前预制自愿购物协议书的做法,我认为体现消费者自己意愿的购物行为是不应该在出团之前的合同中事先草拟的,而应该在旅游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否则就失去了《旅游法》对强制购物行为约束的意义。”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 专家观点 国家示范合同文本应尽快出台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签订旅游合同是当事双方的民事行为,只要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就可以,所以旅行社自己制定旅游合同本身是一件好事。尽管如此,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仍应该尽早出台,因为它可以促进信息对称,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权利,避免掉入陷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毕竟由旅行社单方面制定的合同,在很多时候会更多地从旅行社的利益角度出发,旅游者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上套。但是话又说回来,有一点消费者必须明确:国家部门即使制定出台了示范文本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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