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为了更好地落实新《消法》,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研究制定并公布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工商部门如何组织开展抽检工作?如何确定抽检的商品品种?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禁收检验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商品市场流通的跨区域性,为减少重复抽检,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为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办法》将抽检权限主要设定在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部门),规定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开展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省级工商部门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针对抽检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等,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工商部门如何确定抽检的商品品种?该负责人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根据商品质量状况,确定抽检重点。抽检的商品品种应当包括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同时,《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介绍,这就是说要求工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不可以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办法》明确规定。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对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合格产品要下架 《办法》明确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介绍,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介绍对于受检经营者也有详细约定。如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而未限期改正的经营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有异议可申请复检 经营者可以拒绝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吗?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就此表示,经营者不可以拒绝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办法》规定,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对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可以申请复检。为了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工商部门将根据复检申请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通知复检申请人,同时规定了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负责人介绍,新《消法》明确要求抽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此《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定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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