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拒签特价票被告 因承运人原因应可改签?
因自己先后购买的11张海航机票分别遭遇航班延误,延误后海航以特价机票为由拒绝改签,近日,消费者夏先生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以延误系承运人运力调配原因为由,要求延长11张客票的有效期一年,并将上述客票签转至其他航空公司。记者昨日获悉,此案已被朝阳法院受理。 夏先生诉称,去年5月4日至6月4日间,他从海航官网先后购买了11张不同航线的特价机票,后因承运人原因这些航班均发生延误,夏先生要求海航签转至其他航空公司航班,但海航以特价机票为由拒绝改签。 为此,夏先生曾投诉至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随后海航客服来电答复,称所有航班的延误都是天气、航路、流量控制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因此拒绝签转。 然而,夏先生认为,他通过第三方资料查询得知,涉事航班的延误原因均为前序航班晚点即运力调配原因造成。在海航声称因天气等原因延误的同时,国航、南航的飞机却在正常、准点运行。 夏先生认为,海航拒绝改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同时,夏先生指出,民航信息具有不公开性,航班签派计划、前序航班起落时间、航班登机时间、航班关舱门时间、航班实际起落时间、机组同ATC通话记录(获得放行许可、被拒绝放行等的时间和原因)、相关航路和机场天气记录等这些重要信息旅客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准确数据。但是承运人和空管部门在运行管理系统中一定有全部记录,承运人有责任向旅客说明并提供。 然而,海航却拒绝提供上述信息。根据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航班延误的举证责任在承运人,如承运人拒绝或不能就航班延误举证,则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或改签等同等补偿手段。 此外,夏先生主张,特价机票同样是正规合法的客运机票,必须受法律保护和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制约,任何有抵触的条款都是不合法和无效的。由于海航拒绝履行法定改签义务,纠纷、投诉处理期间造成了客票有效期的空置,因此海航理应予以延长。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将于下周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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