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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倒车撞死妻子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余知都 2014-07-23 08: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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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驾车倒车时不小心将妻子轧死,保险公司以死者是驾驶人家属成员拒绝赔偿。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却不这样认为,判令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2013年1月2日下午,湖南岳阳市易先生驾驶自己的轻型货车运输货物,在一民宅处倒车时,不慎将妻子陈某轧死。交警部门认定,易先生在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倒车造成该起事故,负事故全责,其妻不负责任。易先生此前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遂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仅认可交强险部分,愿意理赔11万元,对第三者险的责任予以否定。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有一条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属成员的人身伤亡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公司对这一条款尽到了提醒义务,且投保人确认了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易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车主与死者虽属于夫妻关系,但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事件为意外事故,排除了车主对死者死亡的主观故意。法院同时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上述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一方提供的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对相关格式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出示的保险投保单上作出了以不同印刷字体提示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处签章的行为,仅能证明被告作为保险人尽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据此认定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上述免责条款的初衷是为了有效防止道德风险,但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是车主过失所致。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共计赔付2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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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保险,家属成员,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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