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解读五部配套规章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田珍祥 2014-09-05 16: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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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配套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部配套规章进行解读。

  据介绍,《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明确了抽查的管辖分工、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次数、具体的抽查方式和抽查结果的处理等。抽查的对象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其中抽查方面,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总量应当不少于3%,并根据不同的抽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机关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企业未按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查实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明确了经营异常名录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机关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4种具体情形,以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存在递进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办法设置了催告程序,工商机关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对报告时间、管辖分工、报告方式、报告内容等作了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分为自主公示和工商机关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在向工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示。对个体工商户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由工商机关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主要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范围、原则、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示时限,工商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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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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