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离岗患者坠亡 护理中心赔4万元
龄患者雇佣护工24小时进行陪护,后在护工擅离岗位期间坠床骨折,终因并发症而死亡。死者家属以违约为由起诉护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护理中心未充分履行护理协议之约定,判令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去年6月,73岁的李女士因继发肺结核住院治疗,住院当天与某护理中心签订护理协议,约定在李女士住院期间,由该护理中心派护理人员全天24小时进行陪护,陪护费为每天120元。去年7月13日早晨,护理中心的护工未通知李女士家人和医院的医护人员,擅自离开医院,期间李女士从床上坠落造成股骨骨折,其后出现了多种并发症,病情持续恶化,于去年11月10日死亡。 之后,李女士之子袁某以护理中心违反护理协议约定,致使李女士坠床最终死亡为由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护理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而护理中心承认在李女士坠床时其所派护工确实不在场,但护工离开医院是应李女士要求去买早饭,护工曾想通知李女士家属,但未联系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与患者签订跌倒风险告知书,告知其在住院期间可能发生跌倒的意外伤害,医疗护理行为难以进行防范,需要家属进行24小时的陪护,特殊情况经护理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患者家属请护工进行24小时护理,并与护理中心就其住院陪护事宜签订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依据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护理中心指派的护工应当全面履行在约定期间内24小时看护照顾患者生活起居的义务,但护理中心护工在未通知家属和医护人员等其他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病房外出,使患者在无人看护的状态下坠床,并造成股骨骨折,护理中心显然未尽到对患者的看护照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患者自身存在基础病情,其于骨折后病情加重死亡,是多种因素所致,护理中心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最后,海淀区法院判决护理中心赔偿患者家属4万余元。 ●法官释案 据护理合同定责任主体 海淀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随着医院创建优质护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护工逐渐成为医院护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有关护工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并未明确准入条件、岗位职责、管理模式等,责任主体的模糊性在这个领域尤为突出。 一般而言,医院对患者的护理分为生活护理、医疗护理两种。一般所指的护工是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但是不得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等医疗活动。由于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密切相关,医院需要对护工进行指导,在护工管理方面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劳务派遣方式;二是医院和护理公司合作方式;三是患者自行聘用方式。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导致责任主体的不同。如果是劳务派遣,那么责任主体是医院,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医院和护理公司合作,则根据双方具体合作方式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患者自行聘用,又会因与护理中心签约或雇佣个人而在区分责任时有所不同。 本案中,与患者签订护理协议的相对方是护理中心,双方形成了护理服务合同关系,为患者主张权利奠定了基础,患者可以依据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向护理中心主张权利。如若主张侵权之诉,由于用人单位需要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故患者家属有权向有更强赔偿能力的护理中心主张赔偿责任。如按照合同之诉主张,则合同相对方为护理中心,若认定其构成违约,则责任主体自然为护理中心。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患者自行雇佣个人作为护工,则发生纠纷后只能依据其与护工之间的协议向护工个人主张责任,获得赔偿可能较为困难,因此建议需要雇佣护工时,尽量与护理中心签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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