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不宜退货商品亟待明确范围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任震宇 谢正军 2014-10-22 15: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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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碍三:网络平台拒绝提供商家信息

  调查发现,消费者网购后找不到经营者或找到经营者也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一般只负责提供经营者联系方式,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把自己也扮成受害者,比如借口经营者联系方式变更了,或卷钱跑路了。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网络交易平台在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盈利行为,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

  电商应核实商家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的是电商平台必须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真实,那么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提出赔偿要求。该规定有个隐含前提,就是要求电商平台必须承担审核商家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性的义务,而不能将核实的责任推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无法联系到经营者时,电商平台就必须承担责任,直接对消费者负责。这样可以促使电商平台在对经营者登记时,更加谨慎地采取新技术手段,确保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准确真实。

  赔偿消费者后可追偿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

  依据新《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去追偿。而且网络平台认为只要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就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如果平台和经营者构成共同欺诈,或者是明知道经营者利用平台去欺诈消费者,而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就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保障消费者权益是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对电商平台来说已经是很有利了,但电商平台应该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相关责任,包括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商家信息,实行商家实名登记制度,并对无理由退货进行规范和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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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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