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旅游维权盯紧四要点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田珍祥 2014-10-22 15: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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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多元化,部分旅行社出现隐匿化倾向,“微信集赞送旅游”、“购买保健品特价旅游”、“两折旅游券”等频现。随之而来的是,无许可证经营旅游问题突出,部分个人和非旅行社组织大肆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者维权难度陡增。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提醒旅游者维权要注意以下4个要点。

  核实许可信息选择正规旅行社

  ●典型案例

  李先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经保险代理人介绍到某旅行社报名。该旅行社并未悬挂营业执照,李先生向该旅行社支付了费用,对方出具了一张加盖有“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

  后李先生随团出行。在旅行过程中,李先生发生急性脑梗塞死亡。李先生之子以该旅行社侵犯其父健康权为由诉至海淀区法院。

  法院查明,旅行社属于“被代理”,收据上所盖公章和旅行社备案公章明显不同。因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出游由该旅行社承接,原告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认为,“保险用户特价旅游”伴随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情况比较常见,这在无证旅游中比较典型,个别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为回馈客户,组织旅游时选择了价格低廉的非旅行社承接旅游业务,无法签订正规合同,导致发生纠纷后,侵权主体不明,旅游者维权遭遇极大障碍。

  虽然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为《旅游法》明确禁止,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是实践中仅凭旅游部门监管难度较大,需要旅游者参与其中,选择正规旅行社出行。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需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查看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可以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查看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签订正式合同调整条款须书面

  ●典型案例

  赵先生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旅游款项。该合同约定,旅行社向赵先生提供行程时间为7天6夜的出境旅游服务。餐饮标准为团队餐。

  发团后,赵先生提出其只能食用素食,而团队餐中素食不能满足其要求,导致其无法享受旅行,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

  赵先生以该旅行社不尊重其饮食习惯,没有安排素食为由,起诉旅行社要求退还其交纳的旅游费一万元。旅行社辩称,由于赵先生未在合同签订时提示其特殊要求,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团体餐。赵先生称在签约时曾经提出使用素食,只是并未在合同上写明,但是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

  根据旅行社提供的《意见表》,赵先生对饮食状况写明满意并签名。虽然赵先生称双方就素食问题进行了约定,但是并未提供证据,因此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认为,《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还专门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以下内容并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本案中,赵先生称其曾提示旅行社自己有特殊饮食习惯,但是并未在合同中注明,而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导致维权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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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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