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旅游维权盯紧四要点
解除境内游合同应提前7天通知 ●典型案例 今年3月17日,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4月18日的出游团,其中约定以下内容:组团社行前解约应当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于当日付清旅游费。4月17日上午,旅行社通知王先生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退还了王先生给付的旅游费一万元。王先生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其违约金1000元。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组团社行前解约应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而旅行社在出行前一天才通知王先生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 只有特殊情况下,旅行社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比如游客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群体出游须完善安保措施 ●典型案例 李先生现年77岁,其常年购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该公司为答谢客户组织旅游,由某旅行社负责承接。李先生随团出行,在游览至某广场台阶时跌倒,导致急性重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该广场在上下台阶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并有专人疏导。 事发后,李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6.7万元。法院认为,该旅行社只指派了两名没有合法导游资质的人员出团,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且未针对该旅行团老人众多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旅游安全保障措施,未对高龄游客在参观过程中予以必要的帮助和照顾,摔伤后,导游人员亦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救护,事发45分钟后才赶到医院,旅行社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旅行社未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也未针对老年旅游者配备相应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使用相关设施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
关键词:旅游维权,法官,支招,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