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消费维权立法质量的大提升
购立法服务排利益干扰 《决定》还提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第三方立法对于排除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干扰有重大意义。”刘俊海、孙颖等专家为这一提法感到振奋。 刘俊海告诉记者,第三方立法,一般来说指委托独立于立法机构、行政部门的高校、研究机构、法律评估机构等起草法案的权力。“接受委托的机构只对委托方负责,这能最大程度地摆脱行业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干扰,保证法律公平公正”。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已经在立法实践中推行第三方立法。据媒体报道,在广东省2013年度、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有超过1/3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委托第三方出具建议稿的形式起草。而重庆也从去年开始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直辖以来制定的371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系统清理。 孙颖还认为,第三方立法还可以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几年前,《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是由国内两位民法学专家王利明和梁慧星各自牵头,两个课题组拿出两个草案文本,并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了意见。”孙颖说。“法律的起草是需要交涉、争论以及互相妥协的。在一些领域,通过第三方立法,可有效排除利益干扰,同时通过广泛吸引公众参与讨论,达到利益的最佳平衡,从而让绝大多数人的理性诉求得以实现。”孙颖说。 ●观点 维护消费者权利是捍卫基本人权 刘俊海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看上去和消费者权益似乎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消费者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比如《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自然包含了《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安全权等权利;《宪法》规定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权,而《消法》中的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受尊重权就是其延伸;《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权、对政府的监督建议权,由此则延伸出了《消法》中的“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以及“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孙颖分析指出,《决定》提出要依宪治国,意义重大。要让《宪法》走进老百姓的生活,树立其权威,就需要找到《宪法》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的连接点,让老百姓感受到《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而消费者权利就是很好的连接点。 “既然消费者的各项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人权的延伸和具体化,那么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也就是保护公民基本人权,这也是依宪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每一个公民都是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就能让每个公民都感受到《宪法》在自己生活中的存在,从而真正地尊重法律,使法治成为整个国家的信仰。”孙颖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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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维权,立法,质量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