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消费立法应征集消费者意见
10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呼吁,涉及消费者的立法立标工作,应定向征集消费者组织意见。 新《消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其中,将听取消费者协会意见作为立法立标工作的义务性要求。同时,新《消法》第三十七条还将“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作为消费者协会的一项公益性职责来加以明确。 中消协表示,这一规定在具体落实中仍有欠缺。鉴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众多,各单位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公示途径、时间不一,仅靠消协组织单方关注可能会有所遗漏。为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消协呼吁有关方面依据新《消法》规定,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过程中,定向征求消费者协会意见,全面反映消费者诉求,促进科学民主立法。 中消协表示,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中,更加充分地反映消费者诉求、体现消费者意愿、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和健全消费维权法律制度及标准体系是基础和关键。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时间精力有限,往往很难集中表达自身诉求。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通过受理投诉、组织调查、比较试验、评议点评、消费教育等各项工作,消费者协会与消费者关系更加密切,距离更加贴近,对消费者的需求更加了解。 新《消法》实施半年来,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中消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10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30条。此外,中消协还参与了20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修改意见106条。如:就《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关电动车的限速、空车质量、续行里程、百公里耗电等问题从消费维权角度提出意见。 |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
关键词:中消协,消费立法,征集意见,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