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同条款尽显霸气 消费者无奈忍气吞声
近年来,银行业屡屡以其强势地位推行不公平格式条款,虽时常被曝光却一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无奈的消费者只得诉诸工商部门维权,从而导致针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投诉日渐增多。 去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开展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整治,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取证,全国各地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被曝光,一些银行已经针对工商部门的通报积极整改,但仍有部分银行以各种理由“搪塞”。 “没有办法,不得不签” 当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份格式合同放在消费者面前时,消费者多会习惯性地在指定位置签字,很少关注密密麻麻的合同内容。通常只有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后悔莫及。 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郑女士就碰到了一件让她“后悔莫及”的事。2013年初,郑女士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贷款购买了一辆轿车。很快,担保公司给她寄来了一张某银行的还贷卡,告知其须按指定步骤开通此卡后,定期用此卡归还银行贷款。 去年6月,郑女士提前将贷款存至卡上,但却仍不断收到银行的催款信息。郑女士随即来到银行查询,被告知由于未及时还贷,不但已产生200多元的滞纳金,还由此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对于未及时还款的原因,对方声称是“系统故障”。 “本以为事情会很容易得到解决,谁想到银行态度非常强硬,声称办卡合同里明确写有‘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直到现在事情都没有妥善解决,以后贷款难免会受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郑女士说。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郑女士的遭遇并不在少数,仅为其担保的公司同期就有10余名消费者碰到了类似问题。上述担保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明知道是银行的“霸王条款”,但担保公司也没有办法,毕竟在银行面前都是“弱势群体”,只能忍气吞声地与银行协商,但往往起不到任何作用。 一位消费者告诉记者,“我与银行签订合同时,看到对方拿的是格式合同,觉得别人都是这么签的,也就不再认真查看合同条款了。” 也有消费者表示,签订合同时,他们曾指出部分条款不公平,但银行拒绝修改,最后“没有办法,不得不签”。 格式合同暗藏四大“陷阱” 记者从重庆市工商局了解到,近年来该局接到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消费投诉日渐增多,特别是信用卡服务、消费贷款服务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尤为突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该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在重庆市依法开展了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并梳理出银行合同格式条款的四大“陷阱”。 陷阱一:加重借款人责任。一些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甲方(注:指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重庆市工商局表示,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而房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承担抵押登记费的支付义务。该约定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给借款人,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 陷阱二:排除了持卡人的权利。部分银行的合同规定:本合约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重庆市工商局认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单方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一经公布即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磋商的基本权利,该约定不符合意思自治的合同精神,也侵害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此,即便银行无法满足逐一与客户协商的理想要求,退而求其次,银行必须为消费者预留是否接受变更的缓冲时间。在该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变更的内容,自然会选择注销卡片,而不是被动式的强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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