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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同条款尽显霸气 消费者无奈忍气吞声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韩振 2014-11-14 15: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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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阱三:免除银行的责任。银行合同普遍规定: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重庆市工商局表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该约定属于免除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陷阱四:扩大银行的权利。一些银行合同具有如下条款:全部提款条件具备后、贷款发放前,如因贷款人必须遵守国家调控政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的监管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暂缓或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重庆市工商局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立法精神,法律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即只确定法律规定这一种兜底情形。因此,银行将“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范围太宽,存在不合理性,与严格控制合同解除的立法精神不符,属于扩大银行权利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据重庆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陈秋香介绍,为了保证专业性,该局聘请了高校法学专家、法官、律师以及银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收集到的银行合同进行评点,在充分考虑到银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梳理出了上述不合理条款。“这些条款只是被发现的不合理条款,并不意味其他没有发现的条款中不存在不合理条款。”

  “银行的这些条款很专业,多数消费者都看不明白,甚至一些专业人士理解起来也很吃力,这就造成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近年来针对银行业的投诉很多,但针对银行不公平条款的投诉却不多,消费者往往是受到侵害后,才想到要投诉。”重庆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陈良说。

  消费者争取平等权利仍“困难重重”

  专家表示,我国银行具有垄断性,消费者与银行间实际上并非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介入,对不公平条款进行干预。虽然此次工商部门强势介入,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消费者争取平等权利仍“困难重重”。

  记者采访了解到,早在今年2月17日,重庆市工商局就召集8家银行的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会,针对梳理出的一些典型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但整改日期结束后,效果并不理想。今年7月,工商部门又按照办案执法的方式,要求银行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但截至目前,仍有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3家银行不予整改。

  北京律师余学军表示,《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无效有三种情形:一是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二是加重对方责任;三是免除自身责任。但对于扩大自身权利以及排除的当事人的非主要权利,并未规定条款无效。这种法律的“模糊地带”让消费者吃了大亏,但是法院对此也无能为力。

  “工商部门发现了合同法没有覆盖的盲区,并用行政力量来填补,从这个方面既可以看出执法水平的提升,也可以看出对消费者的负责。针对当前部分银行不整改的情况,工商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处罚措施,以维护执法的权威,这也是当前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余学军说,当前消费者争取合法权益,最大的难题不在于执法机关,而在于自身。保护利益首先靠自己,但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水平普遍不高,很容易被人“牵着鼻子走”,行政执法部门敢于亮剑,消费者自身也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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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合同条款,霸王条款,格式条款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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