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反悔 开发商为承诺埋单
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为自己员工的承诺埋单。 2013年5月25日,王海(化名)与某开发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认购该公司开发商品房一套。认购书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款及支付方式、订金条款。其中,第4条明确约定认购人应当自签订认购书当日,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5万元整,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出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双方约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6月5日以前。 王海于认购书签订当日向该开发公司支付了5万元,但收据注明款项名称为预约金。此后,王海按照开发商销售人员李玲(化名)要求提交了购房资格审查资料,并在2013年6月4日发短信联系,李玲短信回复王海在6月底会将购房资格审查资料上传,并预计上传后10个工作日出审查结果,然后在7月底签预售合同。但2013年6月29日晚9时20分左右,开发商销售人员李玲给王海打电话说,因为开发商要将该楼整体房屋做成精装修后出售,每平方米要涨价5000元。王海要求开发商照认购书约定条件签署预售合同,但开发商拒不同意,仅退还订金5万元。 2013年12月王海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订金赔偿5万元。 一审中,开发商辩称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是王海的资金未及时到位,进而未能于双方约定的2013年6月5日之前签约,且销售人员李玲擅自与王海推迟签约时间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其个人承诺不能作为王海违约的理由。另外,开发商认为,王海交纳的预约金不同于定订,不适用订金罚则。 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结合认购书的内容及王海付款的时间及数额,王海向开发商支付的5万元当属订金无疑。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擅自加价销售系导致双方未能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的主要原因,故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王海订金10万元。 开发商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是公司的代理人,其所有与销售有关的承诺均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相关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开发商收取的王海支付的5万元是否为订金,及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问题。虽然开发商为王海开具的收据上写为预约金,但从收费的金额及交费时间并结合认购书的内容,可以确定王海向开发商支付的5万元为订金。法律规定,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李玲是开发商的代理人,其所有与销售有关的承诺均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销售人员李玲已经与王海以短信的形式约定变更了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开发商现予以否认,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经查明,王海的个人购房资料于2013年6月中旬才由开发商递交相关部门审验,按照通常做法,审验需要5个工作日,因此,认购书约定的2013年6月5日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显然不可能,这一事实进一步证实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已通过销售人员与买受人王海进行了变更。根据变更后的合同签订时间,王海在7月底之前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才可能构成违约。现该期限已届满,但开发商在王海不接受精装修后加价的情况下明确拒绝与王海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所以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双倍返还认购人王海支付的订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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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产维权,商品房,认购书,开发商,承诺埋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