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食品安全治理”
食品质量是否安全可靠,不啻关乎国民的生命健康与身体素质,还关乎国家的经济运行和政府的民生保障工程,影响社会的和谐共荣。但由于食品安全立法不完备、监管制度不完善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将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为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环境提供了新的契机。 我国食品安全在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立法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辅之以质监局颁布的部门规章。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着眼于监管型立法,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相关的专门立法较为欠缺,司法解释处于空白,导致司法困难较大。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标准体系还不完备,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后,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政出多门,标准重叠,缺乏权威的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不完善。集中表现为执法机关角色定位不准,权责不清,执法过程中过分关注部门利益,在责任问题上相互推诿,没有将食品安全执法目的定位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众权益;执法过程缺乏规范性和连续性,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突击性的检查、处理,缺乏常态化和预先性的执法机制;执法不力,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不够,对食品违法处罚相对较轻,大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难以遏制食品违法行为。 法律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安全认识不足,重生产、轻卫生,弄虚作假、违规避规现象比较严重,违法生产销售劣质食品谋取利益的侥幸心态仍有生存土壤。监管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足,法律认识不一,执法中没有统一标准,执法分工不细,难以协调配合,很难做到全程的监管、控制和检测。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维权费用、维权精力、取证困难和维权时间等造成维权成本的高昂,导致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差、维权力量弱。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对策 夯实立法基础,完善法律制度。第一,加快修改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性法律规范文件,继续深化滞后性和冲突性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平衡与衔接。第二,在明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立案要件、处罚标准的基础上,联动和衔接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加快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效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第三,建立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实行听证会制度,建立申诉程序和制度,发挥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并接纳公众代表参与决策和监督机构的工作。第四,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改变现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行的状况,统一标准体系,解决食品标准陈旧、针对性不强、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差、重点不突出等问题。第五,改变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分开的标准体系,由一个机构对标准负责制定和修改,其他监管机构可以接受该机构的委托协助制定相关的食品标准,并对该机构负责。 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完善执法机制。首先,建立权责明晰、分工合理及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权职责任,切实提升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处理与食品安全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将对食品种类管理和各职能部门的分段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相互衔接、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对有力维护食品安全环境的监管人员予以奖励。其次,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做到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并重,完善监管链条,着力构建从生产到消费,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体系。最后,拓宽监管渠道,理顺监管体系,发挥行政监管、司法监管和社会监管三元监管的合力作用,形成多元监管格局。 加强司法救济。第一,厘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相互配合,联合依法追究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行为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第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有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仍普遍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拓宽司法救济途径,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事故案例作为重要内容,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晰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树立先进理念,提高责任意识、业务素质和守法意识。另外,还要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以食品经营者领导责任、食品安全人员管理责任、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制度。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自管自控,提升和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企业向优质食品生产转型。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强全员及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构建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可查询、可控制、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 |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法律漏洞,法治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