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人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肉被判
记者27日从四川食药监部门和青神县法院获悉,被告人郑某、谭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制品等,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2人有期徒刑和罚金。 据了解,2013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郑某以0.8元/斤的价格向李某购买病死猪10余头,计1000余斤,价款1100元。当天23时许,被告人郑某到青神县瑞峰镇水德林香农牧有限公司厂房后面的竹林地,将已作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挖出,共计10余头,计1000余斤。次日,被告人郑某将病死猪交由其雇佣的梁伟、胡松华进行宰割、加工成猪肉制品,欲将该批猪肉制品销往成都市的白家场。 同年11月4日10时许,梁伟和胡松华正在加工死猪肉时,被青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已经加工的死猪肉制品及尚未加工的死猪4头,共计1167.6千克。 被告人谭某,2003年至2005年长期在青神县辖区内向他人收购生猪后向肉联厂销售。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谭某伙同何菊珍、周丽群等人在其位于青神县黑龙镇青竹村1组的家中,将其收购的死猪,以及从河里面打捞上来的死猪,进行屠宰、分割,欲销往成都市周边乡镇。当日晚20时许,被青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死猪肉及尚未加工的3头死猪,共计2027千克。 经青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判断,上述死猪及猪肉制品为因病死亡的猪肉制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谭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所涉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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