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部分汽车4s店防冻液标注不规范
12月31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对石家庄市部分汽车4S店提供或销售的发动机冷却液比较试验结果。因受检的14种样品执行标准不一,本次试验未对单项指标进行判定,但发现标注不够规范问题较为明显。河北省消协提醒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卖场中的商品,以免购买到劣质防冻液商品。 发动机冷却液俗称防冻液或不冻液,是汽车发动机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散热介质,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车辆性能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为深入了解掌握当地4S店发动机冷却液真实质量状况,向消费者提供客观公正可比较的产品信息,2014年9月至12月,河北省消协对石家庄市部分汽车4S店提供或销售的发动机冷却液进行了比较试验。 此次比较试验共涉及13个发动机冷却液生产厂家的14种商品。河北省消协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NH/SH/T0521-2010《乙二醇型和丙二醇型发动机冷却液》中的检测方法,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冰点、沸点、PH值指标进行了检测。 试验结果显示,14种商品中,标称“北京现代专用防冻液”为原液,参照标准对浓缩液的冰点不作要求,故只检测含50%(体积分数)蒸馏水冷却液冰点的数值,其余13个受检样品均达到标称明示值。“一汽轿车专用FO防冻液”、“上海大众发动机专用冷却液”、“广汽防冻液”冰点试验表现较为突出,均低于明示值3-4度。 河北省消协消费指导部主任杨志强告诉记者,参照NH/SH/T0521-2010《乙二醇型和丙二醇型发动机冷却液》相关标准,冷却液应为—XX号,而非—XX度,比如:冰点为-35℃的,应当标明为-35号,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中,除个别冷却液标注—XX号,其余均标注—XX度,标注不够规范。 因标注不够规范以及执行标准不一等原因,本次试验未对单项指标进行判定,故仅提供实测数据,供消费者参考。河北省消协提醒消费者: 购买防冻液商品时,要尽量选择正规卖场中的商品,以免购买到劣质防冻液商品。 选择防冻液商品规格型号时应注意,防冻液商品应该使用冰点比车辆运行地区最低气温低10℃左右的防冻液商品。 挑选防冻液类商品时应注意,选择无异味、透明度好的防冻液类商品,皮肤尽量不要直接接触防冻液,因为防冻液及其添加剂均为有毒物质。 不同品牌、不同配方的冷却液不能混用。补加冷却液时用同一品牌、同一冰点的产品。由于冷却液的添加剂配方不同,混合后会破坏添加剂的配比平衡,从而造成冷却系统的腐蚀。 购买防冻液类商品应留存相关购物凭证,以便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能有效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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