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红包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羊年春节,摇红包、抢红包无疑是最吸引人的一个“节目”,发的、收的都忙得不亦乐乎。电子红包春节火爆,是用户、商家、互联网支付平台利益共赢的结果。喧嚣过后,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亦引人深思。 数亿红包为“黏”用户 对于大多数个人用户而言,与好友网上抢红包是一种传递祝福、分享欢乐的游戏活动。对于企业用户而言,可以通过派发现金红包、代金券等方式进行低成本的市场推广宣传。而对于众多互联网公司和其背后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其派发红包的数额令人咋舌。腾讯称派发65亿元红包,包括春晚直播时派发总额5亿元的微信现金红包和超过30亿元的卡券红包以及手机QQ的30亿元红包;阿里则称携手品牌商户发放6亿元支付宝红包。如此慷慨的成本投入背后,其目的则显得“醉翁之意不在酒”。 众所周知,移动支付是未来互联网企业的必争之地,但很多消费者往往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黏性不强,通过电子红包这种用户群体广泛参与的方式,可以借此增强用户体验、培养用户习惯,进而拓展移动支付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其营销效果比等值的传统广告投入显然更具优势。 电子红包背后的法律关系 探究电子红包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以微信的“拼手气”红包为例,假设A用户发红包给好友群内用户,首先该款项由A的银行账户转入腾讯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作为备付金,当好友B抢到红包后,财付通根据相关指令将红包款转存入B在财付通的虚拟账户中,而此时财付通并未实际将该款项直接转入B用户的银行账户内,仍然以备付金的形式存放财付通的特定账户内。 在这期间,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保管和委托两种合同关系,即:用户将红包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以备付金的形式代为保管时,双方之间形成了我国合同法第365条下的保管合同关系;该部分资金随后因延时交付而形成第三方平台的沉淀资金。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红包游戏规则的支付指令,将该款作为红包发放给群内好友时,根据合同法第396条,双方又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 沉淀资金及孳息归谁 所谓沉淀资金,央行对此的界定是: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简言之,沉淀资金是因交易和实际支付的时间差而产生的。 实践中,用户得到的单个红包的金额往往非常少,因此一般用户不会因为“块八毛”的红包马上进行交易和取现,而红包作为备付金会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定账户内。而当用户数量足够大时,资金沉淀数额也会集腋成裘形成巨额款项,并由此产生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沉淀资金如何监管问题。从合同法角度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保管人,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沉淀资金,并不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从金融法规角度而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就备付金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因此备付金的权属在法律界定上是清晰的。但在业内人士看来,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我发展并不规范,而庞大的交易总量也使得市场和行业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孳息归属问题。之前央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这意味着,支付机构最多可获得这些利息的90%。但2013年6月7日正式颁布的《办法》中却将此条删除,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归属并没有具体规定。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7条之规定,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义务时,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的应一并返还。因此,从民法原理分析,相关利息应当归用户所有。 但就实际操作层面而言,由消费者来享有利息收入却存在一定障碍。如果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分配和返还,操作成本甚至可能超过该笔利息收入。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中通常都排除了消费者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权利。 以支付宝服务协议为例,其使用规则载明:“您对所有代收代付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不享有任何权利。本公司就所有代收、代付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享有所有权。”而同意其服务协议是用户使用其支付业务的前提。作为格式条款,用户对此无法提出异议,而大量的备付金孳息同样会积累成可观的数字,这一约定公平性、合理性存在很大疑问。 毋庸置疑,作为新兴互联网技术支持的娱乐游戏,电子红包作为一种商业推广活动是非常成功的。但一些规则的“空白”和安全隐患已经初露端倪。可以想见,随着未来移动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问题必然会带来更多法律领域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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