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3大硬伤:80%小企业仍处法律真空
占比80%的小企业仍处于法律真空 “我国《食品安全法》有个最大的缺陷,就是直到今天也不太管占食品企业总数80%的小企业。”刘兆彬称这是当年立法最大的痛,也是当今最大的隐忧。 “为什么叫不太管?”刘兆彬解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我们把食品加工的小微企业具体管理办法交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来制定。 食品工业占GDP总量的17.6%左右,是典型的支柱产业,但这个行业小微企业多,有35万家左右,占食品企业总数的80%,产值约占食品工业的20%。一部食品大法把80%的企业交给省级人大和政府来管后果是什么? “我们做了认真的调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30余省份由省级人大立法的不超过8家,加上搞规章的省份不超过15个。也就是说,到今天为止,我国占80%的小企业的食品生产处在法律真空状态。把小企业扔给省级人大去立法,五六年过去了也无人问责,说得尖锐一点,这是一个国家良心、立法者良知的问题,应当正视。”刘兆彬对此表达了深深的忧虑。 “美国的法律对50万元以下的小食品企业、小农场主实施豁免,即不搞GMP和HACCP认证,准入门槛是放松的,在硬件和管理体系方面没有那么高的要求,但规定了食品安全的最低标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认为,国外分类管理的经验值得我们参照。 “把小微企业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写细,写实,我们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宋瑞霖认为。 《食品安全法》不宜急于出台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也有专家对此次修订稿持不同意见。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说:“第138条的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明知’是这次修订加上的,我认为,这是对知假、售假、造假食品经营者的保护的条款!” “卖假食品,必须‘明知’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明知’举证难,卖假食品承认自己是‘明知’吗?这都是常识性问题。这就从客观上为造假者和售假者开脱,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冲突。”河山说。 第113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河山认为,这个“明知”同样举证难,同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悖。 此外,还有第114条第二款,也增加了“明知”二字。 “我看过一个数据,2004年—2013年媒体曝光的3426个食品安全事件92%是人为的,《食品安全法》都到二审了,如果类似这样的条款被通过,后患无穷!”河山希望国家慎之又慎。 “修改《食品安全法》,核心要从整体来思考我们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是不是有重大的缺失,其基本理念和制度构架、制度是不是有大的问题。”李俊呼吁国家做好顶层设计,“谋定而动”。 “一部《食品安全法》,源头交给了《农产品质量法》,大头80%的小微企业扔给了地方,再加上九龙治水这样一个交叉重复的体制,这三大缺陷是当下中国食品安全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法制根源和制度根源,这是硬伤。这三大问题不解决,我们的顶层设计是有缺陷的。”刘兆彬建议《食品安全法》不宜急于出台。 “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一个食品安全规章要开500次会,非常的细,很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太复杂,要理清楚是很费工夫的事。如果为了早出台而定指标、赶时间,既不符合实际,也不会完善。”宋瑞霖建议设一个冷静期,很好地沉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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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小企业,监管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