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利器下 消费者维权现新动向
配料名称标注不当被处罚 2014年3月10日,消费者周先生到某著名商场购买了系列海鲜产品,价格为529.2元。回家后经别人提醒,发现所购买食品的配料表中标注的“食用油”一项,不是配料具体名称,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强制性规定。 周先生将此事反映给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机关最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商家在销售产品的外包装配料表中标示的“食用油”,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对商家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周先生同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起诉商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执行失效标准后果严重 2014年4月11日,刘女士在某知名超市购买了“伊势”牌鸡蛋两盒,每盒88元,共计花费176元。购买后刘女士注意到,该商品标注属于无公害鸡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63号规定,商品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执行标准“NY5039-2005”,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刘女士认为,该商品错误地标注了失效标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生命健康,遂将超市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货及十倍赔偿。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购买的伊势鸡蛋生产日期是2014年3月18日,而该涉案鸡蛋采用的生产标准——89NY5039-2005——已经在2014年1月1日予以废止,因此该涉案鸡蛋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令超市对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生产许可证不实构成欺诈 2013年11月7日至8日,张先生分别两次在西城区的一家知名茶馆购买了34罐该茶馆品牌的铁观音茶叶,货款金额共计5812元。张先生购买的茶叶外包装上标有编号为QS3505 1401 0161的生产许可证。 张先生随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信息查询”栏中,对上述生产许可证编号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任何信息。于是,张先生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于2014年5月5日对这家茶馆作出行政处罚。 此后,张先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将该茶馆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该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茶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其主动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件新特点: 惩罚性赔偿比例高 买卖合同纠纷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纠纷类型。自去年3月15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朝阳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96件,较上一年同期增长了近10.3倍。 究其原因,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有光表示,除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外,此种增长态势主要与新消法对消费者范围的宽泛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提高有直接关系。 李有光介绍说,此类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维权主体相对集中,知假买假情况突出。496起案件中,有350起案件的原告都曾在朝阳法院提起过3次以上的维权诉讼。职业打假人针对同一商品同时起诉多家超市和网络平台的情况较多,最多的一人,10个月在朝阳法院就提起92起买卖合同诉讼。 半数纠纷涉及食品。相关案件涉及汽车、家具、家电、电脑、首饰、化妆品、音像制品等日常消费的方方面面,其中涉食品的案件282件,占案件总数的56.85%,且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索赔十倍赔偿的比例较高。 网购纠纷增长较快。新消法实施后,朝阳法院受理网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近3.7倍。 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漏标、错标情况多发。在各品类消费纠纷中,涉及商品标签漏标、错标的情况经常发生,新消法实施后一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产品标签引发争议的有226件,占45.56%。 诉求惩罚性赔偿比例高。从诉讼请求看,八成以上的案件消费者均依据新消法或食品安全法主张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新消法实施后一年,朝阳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中,三分之二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获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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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食品,维权,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