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亮点解读
亮点5 明确欺诈情形 《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参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规定,将经营者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亮点6 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将被处罚 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现代化消费方式的崛起,消费者因消费行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愈演愈烈。《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亮点7 误导消费者行为被具体细化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处罚办法》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 《处罚办法》第七条还规定,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的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亮点8 维修服务偷换零部件或材料将受罚 《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规定了处罚。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典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进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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