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品的N个问题:化妆品品牌AB货现象
如何辨别非正品 能否买到自己喜爱的正品商品,需要消费者在购买时认真检查。验看商品是否正品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一看包装。购买时消费者应验看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国家规定相关审批标识(3C和食品QS)认证和是否完整及未启封,如没有标识认证或包装破损、已启封,那么就存在非正品的风险。 二扫条形码。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消费者通过用手机扫条形码可以得到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如无条形码或条形码显示与产品有出入,那么基本可以判定为该商品为非正品。 三试用。对于能试用的产品,消费者应当场亲自试用。 杨志刚说,如果消费者能真正做到以上三点,一般情况下买到的化妆品均会是正品,但他同时还说,目前化妆品行业中国内品牌门店正品率接近百分之百,假货或非正品多来自网购,而网购中国外品牌的假货率高达50%。 化妆品的AB货 此次调查中,本刊记者注意到除了以上列举的非正品外,正品中的AB货现象也非常值得注意。 以化妆品为例,记者登录了天猫[微博]、京东等国内知名网站,在知名化妆品设立的旗舰店中随意记录了几个销售量较高的型号化妆品,然后去往北京、石家庄等城市的大型商场去进行购买对比,结果都没有找到该型号商品。 在石家庄的益友百货商场,某品牌导购小姐告诉记者,网上销售的产品与商场里销售的化妆品型号或种类是有区别的,虽然都属于正品,都是同一个企业生产的,甚至有的同属一个系列,但商场里销售的型号厂家一般都不会放到网上。她还隐晦地说,商场里的一般都比网上的质量稍好些。 正在该品牌选购商品的赵小姐也表示,她一直在用这个品牌的化妆品,也曾从网上进行购买,但却很少能买到与商场同包装或同型号的产品。 对此,杨志刚表示,目前国内许多化妆品品牌也开始在大的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确实存在AB货的现象。主要区别表现在包装、毫升数(克数)、保质期上等方面,质量上也有一定差别。 他说,化妆品行业之所以出现店铺和电商的AB货现象,主要基于成本考虑。化妆品与其他商品不同,消费者养成长期在商场里的购买习惯,在商场里设立奢华的专卖柜台,对生产企业来说无疑是很好的品牌宣传和提高信任度,但显然企业也会付出很高的成本。而随着互联网对销售业的冲击,设立电商也成了化妆品行业不能回避的选择,但如果电商和商场卖同样的商品,无疑就会冲击到商场内营业收入,因此化妆品业才有了AB货的销售形式。 对于AB货的质量问题,杨志刚表示,有一定差别,都无质量问题,两者的包装、毫升数以及保质期应有不同,应该说商场的商品更精美和实惠些,即使是同款同型号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也要看清商品详情,尤其是保质期的介绍。 买到问题产品如何维权 2014年12月,李小姐在苏宁电器(12.97, 0.11, 0.86%)位于北京市的某旗舰店买到了一部品牌手机,没几天该手机就出现了死机、黑屏等状况,李小姐在用另一部手机将此情况录像留存证据后到销售门店要求调换,但门店销售员在亲自验看了手机出现的问题后,仍拒绝为李小姐调换,理由是要李小姐去几十公里外的售后服务站做检测,在取得检测报告后才能给予调换或退货。李小姐因此多次致电苏宁客服和门店均没有结果。事情拖了一周后,最终在媒体的帮助下,李小姐才退掉了问题机。 记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和李小姐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还为数不少。那么无论是买到非正品还是正品的问题商品,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呢?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敏告诉记者,我国在企业进行产品销售和宣传过程中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买到非正品或是假货后如与商家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当地的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吕敏说,产品的销售者是消费者维权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吕敏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是食品或者药品,按照新的《食品卫生安全法》96条,可以要求10+的赔偿。10是十倍价值,+是指有损失的情况。另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吕敏特别提醒,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对于网购和展销会购买的商品的维权,吕敏说,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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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妆品,正品,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