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签标注问题成消费者维权重要事由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二中院获悉,近年来,在该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以商品标签标注涉嫌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月至2月,该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分别为26件、30件和22件,而以标签标注问题为由起诉的案件分别为11件、14件和15件,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的占比分别为42.3%、46.7%和68.2%。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认为,因标签标注引发的诉讼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被告多为知名商品流通企业。2013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消费者以标签标注问题为由起诉的40起案件中,仅有1起案件的被告知名度较低,其余39案的被告均为知名度较高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是同一原告提起多起诉讼的情形较常见。如冯某诉某大型连锁超市集团6案中,冯某先后在该超市的6家分店购买了同一款商品,后以该款商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已废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三倍赔偿”。 三是相比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调解、撤诉率偏低。由于当事人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的认识不一,因此双方难以达成调解。 在北京二中院的调研报告中,还分析了标签标注案件产生和增多的原因。认为除生产者恶意标注外,与生产者对标注事项重视不够、内部管理不严有较大关系。生产者通常聚焦产品性能,对产品外包装或标签上标注的类似广告语的用词、执行标准等内容缺乏关注。部分生产者甚至在主观上认为普通消费者不会关注标签标注事项。个别生产者内部管理不到位,设计、生产、包装等部门缺乏有效协调,导致标签标注事项与产品不一致情形的发生。同时,经营者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登记制度也是导致被诉的重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通常更愿意向商品实际经营者主张赔偿。相对于部分生产规模小、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生产者而言,大型综合百货类企业、大型超市连锁集团、知名网络销售平台等经营者的偿付能力更强,消费者一旦胜诉,赔偿得到执行的便利性及可能性也更高。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请求增加赔偿的金额提高至货款金额的3倍,并规定了500元的最低赔偿限额。《食品安全法》则规定经营者明知所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增加货款金额10倍的赔偿。上述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以冯某诉某大型超市连锁集团6案为例,冯某在短时期内赴该超市的6家分店购买了大量标签所标注执行标准已废止的商品,如果全部胜诉,能够获利近万元。 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北京市二中院建议,标签标注存在问题的商品,如果是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商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应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主张10倍赔偿;对标签标注事项涉嫌欺诈的,消费者应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3倍赔偿;标签标注事项虽不构成欺诈但确实存在瑕疵的,消费者应向行政机关投诉,并依《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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