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消费遇欺诈 工商调解终获赔
近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称在市内某大型药店买药,购药小票上标注药品单价为34.6元,数量6盒,金额215.4元。回家后周女士发现,6盒药应收207.6元,药店多收了7.8元钱。 接到投诉后,东宝分局海慧工商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药店负责人辩称,多收了钱是药店电脑故障造成的,药店愿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退赔周女士31.2元就可以了。工商所工作人员听取双方的讲述后,向药店负责人讲解了新《消法》对小微消费欺诈作出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最终,该药店负责人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赔偿周女士现金500元,并承诺整改,杜绝同类事件。 据了解,我市小微消费纠纷大多是以退货或是“退一赔三”的方式解决的,大多数消费者并没有拿到商家“退一赔三,最低500元赔偿”。今后,工商部门将严格贯彻执行新《消法》的规定,全力保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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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解娜娜